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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 | 以数据治理技术架构助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2024-06-19信息来源:嘉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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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世界进入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的时代,算力和数据价值飙升,成为关键资源。我国对数字经济发展极为重视,将数字化确立为国家发展战略,并将数据资源确立为生产要素。

传统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在社会经济中占据关键地位。从古到今各国都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角度全方位对生产要素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作为新的生产  要素,和传统要素相对完备的管理制度相比,其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还处于初始建设阶段。

由于数据具有与传统要素很不一样的特征,其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建设需要法律与技术的组合解决方案。本文尝试从法律结合数据治理技术的角度,立足“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提出自主可控、现实可行的技术理念和架构,助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一、数据要素的特殊性

数据要素和传统要素一样,生命周期涉及多个主体和环节。然而,数据要素“天赋异禀”,有着很多和传统要素很不一样的特性。易于复制和传播、可无限复用而无损耗,最突出的是数据可以多重、多向衍生和迭代。数据的前述特征加上其虚拟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又导致了它还有价值和权利主体的多重性的特征。

数据要素这些特别与众不同的特征,导致其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不可能简单模仿复制传统生产要素的模板和经验,连大部分传统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都提供不了太大参考价值。数据基础制度的建立,必须完全符合数据要素自身的特性和发展规律。

二、数据基础制度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22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称“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目标,并就数据“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作出了决策。

(一)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创设,一是反映了“以数据流通利用过程中的价值创造行为为基础创设各自独立的‘产权’”、“数据赋权的基础不是对数据的拥有,而是对数据上产生的价值的享有”[1]的赋权思路,以及基于数据的现实存在形态和管控模式、以数据的财产权益驱动数据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的推进路径;二是反映了推动数据流通利用、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以服务社会经济的迫切性;三是管理当局、学界和业界需要更多时间和空间继续探索数据权利体系理论和实践。

[1] 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Vol.35,No.2(2023)pp.307-327,高富平,《论数据持有者权》

(二)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的要求

数据二十条要求“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以及“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和“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安全监管制度,数据二十条的数据安全治理目标用一句话概括,具体的数据安全治理责任是落在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三权”的权利人身上,数据资源持有权谁属,加工使用人是谁,谁在经营数据产品,数据安全治理责任就落在谁肩上。

综上,数据二十条的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目标明确,就是数据要素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制度建设四个重点本身就涉及跨系统、跨主体的信息采集、汇聚和处理。数据二十条的发布,表明中央和国务院已经为数据要素的全周期管理,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给出了政策方向和指示。要实现数据二十条的目标,现在需要的是业界辅以先进的技术理念、架构和工具的支持。

三、建设数据基础制度所需技术支持

综合数据二十条关于数据基础制度的四要点可以看出,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价值的认定以及“三权”的确权,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下文将重点讨论“三权分置”框架下,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价值和权利确认所需的技术支持。

如前文所述,“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采取的是依数据生命周期各环节的价值创造行为和结果赋权的思路。细看“三权”,它们都是数据生命周期典型价值链上产生的权利。数据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监管,都需在确权基础上进行,都需要在多环节、多场景、多主体的情况下对数据价值和权利变动行为和事件持续追溯和记录。

民事权利产生于一定的民事行为或事件。因此,数据价值链各环节的权利的产生和确认,需以与各环节的价值变动相关的事实,如行为及/或事件,作为依据。所需事实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1)数据权利客体,例如特定数据集或 API;

(2)环节(数据采集、清洗、加工……);

(3)行为(生产、加工、使用及/或经营);

(4)数据集原价值(从成本、费用起算);

(5)价值增量;

(6)产品/衍生品;

(7)来源权利人;

(8)本环节权利人;

(9)其他权利人(若有)等等。

显然,以上例举的事实大都表现为各环节以技术手段所产生或处理的数据,需要相匹配的技术架构下作相应技术处理并对应后续环节。具体而言,需要技术架构支持的重点功能是:

◼ 公网可存取、可持续追溯;

⚫ 跨系统追溯;

⚫ 跨主体追溯;

⚫ 内置安全机制

◼ 私域自治;

⚫ 兼容新旧业务系统

⚫ 数据管理自定义

⚫ 内置安全机制

以上要求意味着这个技术架构必须是应用层之下的开放架构,支持应用层的自主开发和部署。作为数据二十条政策目标的实现架构,从理念上它还必须开源,自主可控,支持数据主权。

符合以上技术性能和理念的技术架构还真有一个。

四、数字对象架构体系

(Digital Object Architecture, “DOA”)

数字对象架构体系是美国科学家罗伯特 · 卡恩博士(Dr Robert Khan)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发明的数据治理技术架构。卡恩博士是互联网缔造者,他和文顿 · 瑟夫(Vint Cerf)共同发明的 TCP/IP 协议连接了互联网最初的两台计算机,并沿用至今。

数字对象架构(以下称“DOA”)是互联网架构的辑延伸,是公网环境下实现数字对象互联互通互操作的架构,其奉行的理念是让网络以数字对象为核心。数字对象是该架构体系技术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把可识别或定义的数据体抽象化为数字对象,成为网络基本单元。数字对象的主要特征是它有一个全局唯一标识,该标识的唯一性由标识编码规则和全球注册解析系统保障,持久性由权利人自行决定,通过组织管理规则保持。数字对象标识可以映射至数据对象以及它的元数据和其他管理信息(标识的属性数据),并可以在标识注册机构登记注册以获得解析服务。数字对象标识与它影射的数字对象可以相互分离并分别管理。

DOA 的标识解析服务已经完成全球分布式部署,由全球十个联席主根管理机构(MultiPrimary Administrator, “MPA”)负责标识的注册和解析服务,在独立服务的同时通过设在瑞士日内瓦的 DONA 基金会运行的全球标识注册系统(GHR)保持标识注册数据的相互镜像和同步。中国是 DONA 基金会的创始成员,并且作为联席主根管理机构(MPA)之一,承担着全球标识注册和解析顶级服务。

DOA 技术在很多垂直领域已有长足的发展,如在数字版权领域已成为国际 ISO 标准、作为数字图书管理的基础技术早已在多国实施(包括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和多个省市数字资料库、馆)、国际电信联盟以其为基础发布了物联网技术标准和智慧城市技术标准。

我国是最先将 DOA 技术用于数字化应用开发的国家。中央政府对数字对象架构体系技术给予了大力支持,在过去十多年间支持各界在电子政务、电商和工业互联网等多领域多方面积极尝试开发利用,在数字化应用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同行的前面。目前数字对象标识服务的全球部署服务系统——Handle 系统已经成为我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的组成部分。

DOA 提供公网环境的唯一和持续标识并映射私域自治、多权限管理的数字对象和标识属性数据,非常适合实现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技术要求。DOA 开源、开放、自主可控,完全体现数据主权和域内自治的理念,是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坚实可靠的技术架构。

2024年6月12日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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