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科技伦理原则、治理要求、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六个方面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科技伦理管理制度”背景下,意见可以说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承前启后的里程碑,为落实“科技向善”的价值导向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引。
意见指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进一步厘清和明确政府、科研主体、社会等层面科技伦理的责任和要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在意见明确了科研机构应承担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的背景下,客观上要求科研机构建立、加强科技伦理领域的制度建设,以落实对本单位科技活动的规范管理,引导科技人员合规开展科技活动。具体可从如下方面予以落实:
一、建立事先评估制度
意见提出了“伦理先行”的治理要求,要求加强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
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在开展科技活动前首先要主动进行科技伦理的风险评估,对于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的,达到了科技伦理审查规范要求的,必须及时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不能为了创新放弃伦理要求,不能“干了再说”,在开展科研活动前,要主动开展前瞻研判,加强监测预警,促进推动科技伦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并及时从规制上进行应对。
二、建立常态化主动审查机制
意见要求科研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
按照意见要求,在落实“常态化工作机制”方面,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科研单位,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严格落实对相关项目的伦理审查。从事其他领域科技活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的规定,对于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包括制定科技伦理审查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主要牵头部门及决策权限,必要时提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伦理审查,或者委托外聘专家进行伦理审查评议。如果相关专业领域或地区设立了专业或区域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的,可通过提请审查中心进行审查认证。
三、建立高风险科技活动严格登记审查制度
意见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作为我国当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领域,要“制定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规范、指南等”。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三个分委员会正在研究起草相关领域科技高风险活动清单,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预计年内将予以发布。对于清单中所涉及的项目,科研单位应当建立高风险科技活动登记制度,为监管提供条件支撑,并且从严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制度。
四、建立对科研人员科技伦理的培训制度
当前科学研究项目多,利益各方交集多,伦理问题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一线科研人员在设计研究路径、实验方法等过程中,都可能涉及伦理问题。因此,科研机构应加强对一线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教育,教育科研人员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践行科技伦理的原则,坚守底线,对于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如在入职培训时要把科技伦理作为重要内容,在参与相关研究项目时进行伦理培训等。
特别是对于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科技伦理风险意识,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同时在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到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研究成果的时候,应当遵循有关的规定,严谨审慎,必要时,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签署科技伦理责任书、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咨询电话
(8610) 6514 2061
咨询邮箱
office@dowwa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