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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执行时常见的五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02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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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申请人角度还是执行法官角度来说,二者都希望执行案件能够尽快得以解决,申请人拿到期待中的案款,执行法官得到完美的绩效考核分数。效率在执行案件中至关重要。本文所谈的内容是申请执行时我们容易疏忽的一些小细节。如果我们疏忽了这些细节,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执行效率。

一、

缺少联系方式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执行内容、财产线索、申请人的银行卡信息等。在填写这些信息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存在忘记填写或者书写错误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些信息有的可以出现笔误,有的则不能,比如,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就不能出现错误。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名字、名称或是申请执行的内容,这些信息通过法院案件修改系统都可以修改。如果执行法官联系不上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这个案件很可能会被法官放到一边并附上标签“缺申请人联系方式”,甚至会出现执行案款被法官推迟发还或者提存的情况。除非是审限将至,否则执行法官是不会去档案室查找、核实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可能会有人说,授权委托书上有联系方式。其实,法官也是这么想的,当他没有在委托手续上挖到宝,甚至在案卷中也未找到送达地址确认书,想一下,这个时候执行法官的心情是怎样的。

二、

多份重复的委托手续
根据多年的法院执行工作经验,委托手续中无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多次为无法联系上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而感到苦恼。另外一种情况是委托手续不全,这些手续要么少所函,要么少律师证复印件,要么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委托情况不一致。如果负责装订的你都不能在这数份手续中挑选出一份完整的,也就别渴求法官提高执行效率了。其实,委托手续不需要多份,一份足矣,但委托手续一定要全。
三、

左右为难的执行依据
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这里的裁定主要包括:仲裁调解书或裁定书、公证债务文书、执行支付令和调解书等。执行案件要求的执行依据是具有执行内容的,而非确权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比如:“判决将位于XXX的房屋归李某1所有”与“判决将位于XXX的房屋过户至李某1名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某2协助李某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但是对于执行来说可能会有不一样的执行结果,前者为确权,后者具有给付内容。如果是以前者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话,这个案件很有可能会被驳回申请。
四、

可有可无的财产线索
2021年1月起,执行案件只要进入立案程序,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会自动报查身份信息完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大约一周左右,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证券和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会反馈给执行法官。像这样的财产线索,笔者认为在立案的时候可以不提供。相反,在立案的时候,我们可以提供一些查控系统无法反馈的财产信息,比如被执行人的享有的到期债权、应收账款等财产线索。
五、

贴心的案件材料顺序

案件材料顺序其实是一个习惯问题。在立案的时候,我们尽可能地将案件材料以法官习惯的方式呈现给他们。笔者认为,以“申请书、执行依据、委托手续、证据材料”这样的顺序更便于执行法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

虽然这些都是看似不经意的小事情,但作为一个法律服务提供者,执行法官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如果我们能够注重一下细节问题,会更有利于案件的推进和执行。


(执笔人:孟晓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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