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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动态】快递业疫情防控期间十大焦点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5信息来源:

2019年底至今,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蔓延。由于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快递业客观上受到一定影响,快递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对此,嘉润快递物流法律服务团队将疫情期间快递业面临的几个焦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希望对各快递企业妥善应对疫情有所启示。


一、疫情期间快递员可采用无接触配送方式,协商一致的无接触配送方式不违反快递业相关规定


除智能快件箱等派件方式外,快递员与收件人通常在配送中存在直接接触。为减少病毒接触传播,目前快递业出现的新情况包括:(1)小区、写字楼等物业均采取了封闭措施,禁止快递员进入;(2)快递员无法依照快递运单上的地址对快件配送上门,只能要求收件人至小区、写字楼等门口收取快件;(3)各电商平台推荐消费者备注或点击“无接触配送”方式;(4)国家邮政局呼吁让快递员进小区,设置有智能快件箱的单位,允许快递员进入,未设置智能快件箱的单位,可划定特定区域,供快递员收投快件。


快递员要求收件人至指定的地点收取快件,实际上是快递企业不能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但疫情期间快递员变更收货地点具有特殊性和合理性,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在于:(1)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疫情导致的不能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为降低病毒传播风险,若收件人也明确要求“无接触配送”,实质上是双方共同对收件地址与方式进行了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对快递员和快递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区分情况妥善处理。


为实现无接触配送方式的可操作性,减少纠纷产生,建议各相关方采取以下措施:(1)优先采用智能快件箱进行配送,但应事先取得收件人的同意;(2)快递员在配送前应说明疫情特殊情况,无法配送上门,建议收件人下楼自取快件,在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派件;(3)建议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划分专门区域进行管理,并对专门投递区域做好通风消毒措施,方便快递员进行集中投递;(4)建议消费者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接受快递企业的无接触配送;(5)消费者因快递员未配送上门进行投诉的,对快递员和快递企业不予处罚。


二、疫情期间小区、写字楼物业普遍禁止快递员进入,建议快递员积极配合物业的管控措施


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和病毒接触传播,小区、写字楼物业普遍禁止包括快递员在内的外来人员进入,快递员无法完成上门配送服务。


物业受业主的委托,根据物业大会等的授权,依照委托协议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物业管理和维护职责。理论上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物业需要物业业主的特别授权,在疫情特殊时期,物业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业主公共利益,小区采用此手段具有合理性。


面对客观上无法配送上门的情况,建议快递员配合物业管控措施并进行如下应对:(1)可向收件人告知由于疫情特殊时期和物业管控,请收件人至小区、写字楼等门外进行取件;(2)向物业征求意见,以进入物业内的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并请求物业划分一块专门的区域集中进行投递;(3)若消费者因快件不配送上门而拒收,快递企业可通知收件人自取,并告知收件人自取地点和工作时间,或进行复投;(4)收件人拒收的,可与收件人再次协商配送,协商不成的可将快件退回。


三、快件无法配送上门时快递员应通知收件人,不宜将快件自行放置在门卫、保安处等地点


由于物业的疫情管控措施导致快递员无法将快件配送上门,目前存在部分快递员无奈将快件留置在门卫保安处或小区门口空地的情况。


快递员将快件存放在门卫保安处或其他地点的,属于第三方代收,应在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才能采用。为避免发生纠纷和索赔,快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快递员不能采用此方式配送:(1)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2)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3)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4)快件属于贵重物品。


实践中快递员经常将快件直接放在门卫保安处或其他地点,甚至不对收件人进行通知就离开,此种情况下产生丢件,快递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取得收件人的同意后将快件存放在门卫保安处或其他地点,除非经监控调取等确认为第三方原因致使快件丢失,否则快递企业难以免除赔偿责任。丢件的具体赔偿规则为首先依据各快递企业公示的服务合同条款,区分保价和未保价进行相应的赔偿;服务合同条款未约定的,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则进行赔偿。


因此,建议疫情期间快递员谨慎妥投,切勿自行留置快件。即使无法进入小区、写字楼等物业,也尽量配送到智能快件箱或其他专门指定配送地点,履行好通知义务。


四、快递企业应避免快件在网点积压而造成延误,防止消费者投诉及索赔


由于疫情管控措施,目前有大量收件人投诉快件至网点后多天不予配送。快件投递应不超出向消费者承诺的服务时限,送达时间依照快递企业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承诺或国家标准执行,属于“同城当天件”、“次日达”、“隔日达”、“72小时件”的,快递企业应分别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送达。


快递企业未对时限进行承诺的,根据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GB/T 27917.3-2011)的要求,快件彻底延误时限为同城快件超过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7个日历天,国际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21个日历天。


快件投递超时的,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并索赔。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快件延误并非快递企业的主观过错造成,由于疫情管控措施快递企业客观上无法完成及时配送,这是快递企业也不想面临的情况。因此,建议快递企业一方面应向消费者进行情况说明或公告,另一方面快递企业应加紧配送工作,防止出现严重不合理的延误情形。


五、因疫情导致的快递延误虽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但快递企业仍会面临投诉或承担赔偿责任


快件发生延误的,除有免责情形外,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规则主要为:(1)快递企业公示的快递服务条款应优先适用,如顺丰快递《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第3.4条约定,延误的赔偿仅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2)快递企业未公示快递赔偿规则的,参考国家标准《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GB/T 27917.3-2011)的要求,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可获得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以及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快递企业仅在下列情况下可不予赔偿:(1)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除确有免责事由外,若快件发生延误的,快递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快递企业有权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但实际上快递企业需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疫情导致的延误才能避免赔偿,实践中若发生此种情况,快递企业极可能会遭受消费者投诉,并因难以证明免责事由而承担赔偿责任。


六、快递企业应加强职工教育,防止发生截留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事件


近期有新闻报道,有快递企业的快递员在快件配送中私自截获口罩并兜售。快递员截留快件的,属于职务违法行为,根据事件性质和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就法律后果而言,达到相关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可对快递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及罚款。


建议快递企业采取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快递员教育工作,避免疫情期间出现毁损企业形象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


七、快递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为疫情提供物资运输通道,并重申严禁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助力一线共抗疫情


众志成城,共抗疫情。倡议快递企业主动承担起向抗击疫情一线运输物资的使命,开辟医用设备、医疗设备、试剂、药品、防护设备、消洗设备、耗材(口罩、手套)等医疗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提供高效运输和配送服务。此外,根据目前的科研报告,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很可能产生于人类与野生动物的接触。禁止非法寄递野生动植物是快递业一直倡导和践行的原则,快递企业也一直在协助公安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等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疫情期间,中国快递协会和各快递企业再次向社会重申,严格执行收寄制度,禁止非法寄递野生动物。


八、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应自行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及配送安全


快递员在收派件过程中感染肺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员工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二是受到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快递员在收派件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被认定为工伤需快递员证明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这对快递员举证证明的要求较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目前疫情已在全国蔓延,虽无省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被正式宣布为是疫区,但随着情况不断变化,如快递员受快递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肺炎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快递企业应提供口罩、监测体温等疫情防护措施,并要求快递员严格做好消毒等疫情防护工作,减少病毒感染概率;(2)提倡和推行无接触配送方式,降低快递员接触感染的风险。


九、快递企业应为快递员提供劳动保护条件,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按时支付工资,切实维护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快递属于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快递企业可提前复工。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提前用工审核的报备制度,并为快递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疫情防护措施。疫情期间,不配合政府防控措施的快递企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和《刑法》第330条等规定,应承担妨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对于春节法定假期期间(2020年1月25日至27日),不能休假的快递员,快递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不能休假的快递员,快递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快递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快递员如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当地如有规定确诊员工工资待遇的,快递企业应遵照执行;当地未专门规定确诊员工工资待遇的,建议快递企业按病假工资处理。比如,上海规定按正常出勤向确诊员工支付工资报酬,北京规定按病假工资计发,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被隔离的快递员,快递企业应当支付快递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沈阳等多地区均将劳动者隔离期间工资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快递员,快递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快递员休年假,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快递员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快递企业经与快递员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快递员待岗。待岗期间,快递企业应当向快递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100%。


十、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用快递企业寄递的口罩等防疫物资不符合《邮政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付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但是,本次疫情中出现的个别政府及其部门征用快递企业寄递的防疫物品的行为,并不符合《邮政法》的有关规定。


该行为存在不妥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1)根据《邮政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结合该法第59条的规定,第3条第2款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对“法律另有规定”的理解应当是,除非其他法律对有权检查、扣留快件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快件。在关于征用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关于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有权检查、扣留快件的明确规定。(2)《邮政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邮政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适用于《邮政法》的规范对象,适用于快递企业寄递的物品。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并非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代价征用寄递物品。


(执笔人:丁红涛、刘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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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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