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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 |2023年美国对“特殊市场情形”认定的最新立法动向

发布时间:2023-05-11信息来源:嘉润律师

作者:张涛全雨萱刘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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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份关于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Determining the Existence of a 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 That Distorts Costs of Production; Advance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表示其正在考虑发布一项法规,以解决其为确定是否存在扭曲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 PMS)而采取的措施。美国商务部就该通知中提出的三个问题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为30天,共收到19条意见。2023年5月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通过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改进和加强贸易救济执行的规则》(“Regulations Improv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Enforcement of Trade Remedies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Laws”),拟对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19编351章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美国商务部增加了一个新的第416条,其目的即为了解决特殊市场情形存在的认定问题,包括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该项法规在修订时考虑了公众对“预先通知”的回复意见,并阐述了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是否存在可能扭曲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形以及市场情形是否特殊时可能考虑的因素。该项法规还提供了12个范例说明美国商务部可用以确定存在扭曲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并指出关于特殊市场情形的指控必须在案卷中附有提出指控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合理获得的有关资料。对该拟议规则的评论需不晚于2023年7月10日提出。


正文
2022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就其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的作法征求公众意见。美国商务部解释,在《2015年贸易优惠延长法案》(The 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中,对《美国关税法》第771(15)条进行了修订,规定当美国商务部在“确定特殊市场情形妨碍与出口价格或构造的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时,美国商务部可认定该销售超出了“正常贸易过程”。此外,《美国关税法》第773(e)条也被修正,规定在确定“在通常允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商品的时期内生产商品所用的材料和制造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加工的成本”以确定构造价值时,“如果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使得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任何种类的其他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美国商务部“可以使用本分标题下的另一种计算方法或任何其他计算方法。”正如美国商务部在“预先通知”中解释的,由于《美国关税法》中并未解释特殊市场情形的定义、未确定美国商务部在认定存在“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时需考虑的信息、也未能为美国商务部在确定市场情况是否“特殊”时应考虑的信息向其提供指导,因此在反倾销法律中适用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条款时变得复杂。
在“预先通知”中,美国商务部解释道,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这为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是否存在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以及如何调整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时应继续考虑的因素提供了一些指导(“NEXTEEL案”)。从该项裁决出发,美国商务部认为其发布法规来解释认定是否存在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的程序以及与特殊市场情形认定相关的其他事项是适当的。
在 NEXTEEL案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决,美国商务部对于在复审期间韩国存在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的认定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在分析美国商务部的特殊市场情形的裁定时,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得出了至少四个结论。
(1)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必须使成本偏离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成本。
(2)在相关期间,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必须针对特定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投入品或生产投入品的市场。
(3)如果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涉及可诉性补贴,美国商务部的分析不应是结论性的,而应分析复审期间是否存在补贴,并表明可诉性补贴“影响”了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或生产成本中某项投入品的价格和成本。
(4)最后,为认定特殊市场情形的存在,美国商务部不需要对成本受特殊市场情形的扭曲进行精确量化,但如果美国商务部可以量化扭曲,此类量化可以帮助认定特殊市场情形的存在。
鉴于对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 NEXTEEL案中的认定的分析,以及美国商务部近几年来对特殊市场情形的做法,美国商务部认为应当对其在分析和认定是否存在扭曲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时采用的方法进行适当的重新审视。因此,美国商务部在“预先通知”希望公众发表意见,特别是提供以下信息:(1)列明其认为美国商务部在确定是否存在扭曲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时应考虑的信息(如该信息是合理可用的,并且与特殊市场情形指控相关);(2)列明其认为美国商务部在认定是否存在特殊市场情形时不应考虑的信息;(3)对美国商务部在确定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但在案证据不支持其对成本扭曲进行精确量化时可能对其计算进行的调整提出评论意见。美国商务部收到了19份意见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并提供了额外的建议和其他观点和论点。
在考虑了美国商务部的做法、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 NEXTEEL案的分析、以及美国商务部收到的针对“预先通知”的回应之后,美国商务部建议颁布一项新法规——“§351.416特殊定市场情形的认定”。拟议的法规包含多个条款。
第一个拟议条款(a)定义了法规中定义的两种类型的特殊市场情形——一种是阻止将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与美国出口价格和构造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的特殊市场情形(“基于销售的特殊市场情形”),另一种是扭曲与一项调查、中止调查协议或反倾销税令相关的产品的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
351.416条的拟议条款(b)解释说,提出特殊市场情形的利害关系方必须在在案记录中提供与指控相关且该利害关系方可合理获得的信息来支持该指控。美国商务部认为,有时进口商和国内生产商可能无法获得外国价格和成本;因此,美国商务部预见其将只提供其可合理获得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也尽管如此,如果利害关系方声称在同一调查程序的前一环节中存在被指控和/或分析的特殊市场情形,拟议规则还规定其必须列明提交的事实和论据中与前一环节有所区别。美国商务部认为,当一项指控在调查中的某一个环节中被提出,而指控方并未说明事实或主张与美国商务部之前收到的指控有何不同时,这对和其他当事方都是一种负担。
351.416条的拟议条款(c)提出了基于销售的特殊市场情形,并在拟议351.416条(c)(1)款中提供了国内市场中此类特殊市场情形的范例。此外,拟议351.416条(c)(2)款解释称,与这些范例类似的第三国政府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会妨碍第三国价格与出口价格和构建的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最后,在拟议的351.416(c)(3)中解释称,当美国商务部确定一种情况或一组情况妨碍外国市场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之间的适当比较时,美国商务部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3(e)条和《联邦法规汇编》351.405条,有必要通过使用推定价值来确定正常价值。
351.416条的其他部分提出了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分析。351.416条的拟议条款(d)解释说,美国商务部分析的第一步是确定在案信息是否支持认定市场情况的存在。美国商务部将审查在案信息,以认定是否存在扭曲生产成本的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例如:(1)材料和制造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及(2)在案证据反映被指控的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可能导致重要投入品价格或成本或生产成本扭曲。这种分析在本质上通常是定性的,而不是定量的,尽管有时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显示市场情形——例如在外国进口时拒付贸易救济,或者外国政府偿还贸易救济的支付款项。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论美国商务部的分析仅仅是定性的还是定性和定量的,拟议351.416条第(d)(2)款解释说,美国商务部将考虑利害关系方在在案记录中提交的所有相关信息,并提供了一些美国商务部认为对其分析被指控的市场情形特别有帮助的信息范例:(1)在市场情形存在和不存在的情况下的价格比较;(2)外国政府、市场分析机构或学术机构发布的详细报告和文件,对政府和非政府的计划和行动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可能导致一种被调查产品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大幅降低;(3)类似的报告,分析重要投入品的价格偏离,并得出结论,该等偏离全部或部分是由某些政府或非政府行为造成的;以及(4)美国商务部此前做出的裁定,无论是初步的、最终的还是发回重审的决定,在案信息是否支持被指控的特殊市场情形的存在。美国商务部在(5)中还列举了另一种类型的信息,这种信息较为独特,其涉及因财产、知识产权、人权、劳工和环境保护薄弱、无效或不存在而导致的市场状况的指控。根据这类指控,美国商务部将考虑来自声称这些保护得到有效执行的其他国家的信息,以确定被调查国家缺乏对上述权益的保护是否导致了成本扭曲。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经验,一些利害关系方会向其提供看似相关的信息,但实际上无助于美国商务部的分析。为了节省所有相关方的时间和精力,美国商务部认为在每次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分析中不需要考虑四种类型的信息和相关论据。
第一,在拟议351.416条的第(d)(3)款中,美国商务部认为,在认定特殊市场情形时,缺乏与成本扭曲相关的精确量化数据并不是至关重要的。相应地,美国商务部已在法规中提议,在其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分析中,其一般不会考虑对此类量化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质疑。
第二,美国商务部建议毋须考虑推测的成本或价格。如果利害关系方推测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或被调查产品生产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将不会出现被指控的市场情形,然而并没有客观文件支持此类推测,美国商务部无需考虑此类推测的成本或价格。
第三,美国商务部建议不要求其考虑将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机构所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与被调查国家所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进行对比。一般来说,各国政府采取的可能扭曲本国境内成本的行动,与其他国家政府采取的扭曲市场的行动毫无关系。其中一个例外是,当美国商务部考虑政府在提供某些保护方面的不作为是否扭曲了相关国家的生产成本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可能会发现其他国家的政府采取的某些行动有可能是与权益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向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者或被调查产品生产的重要投入品的供应商提供薄弱、无效或不存在的财产、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或环境方面的保护,而缺乏这种保护可能会扭曲生产成本,然而识别这种扭曲的唯一可能方法是考虑其他政府对其他国家类似行业的保护以及在这种政府保护下这些类似行业的生产成本。因此,美国商务部建议在其分析中,通常不要求考虑被调查国家以外的国家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非存在涉及政府未能实施或强制执行某些保护的被控市场情形。
最后,美国商务部建议不考虑相关国家政府对被调查产品或生产中的重要投入品所采取的历史政策和先前行动。如拟议规则所述,“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他情况的事先存在并不会使这些情况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也不抵消有关调查或复审期间的成本扭曲。”美国商务部认为,外国政府采取的不符合一般市场原则或导致价格抑制的行动通常会扭曲生产成本,并将在这些行动生效后的每一年继续扭曲生产成本。因此,美国商务部建议在分析市场情形时,无须考虑这些不合理的主张及信息。
当美国商务部认定被调查国家存在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任何种类的其他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况时,351.416条的拟议条款(e)要求美国商务部接下来考虑该市场情形是否为特殊的。根据拟议351.416条第(e)(1)款,如果由此产生的价格或成本扭曲仅影响被调查国家的某些产品或某些利害关系方,则构成特殊市场情形。其区别在于此情形是否影响“特定市场”,或该国的所有市场活动。如果它以某种方式影响一个国家的所有市场活动,美国商务部必须确定该市场形势对某些利害关系方或产品的影响是否比其他方更大,因此就特殊市场情形分析的目的来说仍然是“特定的”,或者说这种影响是否通常在整个国家的范围内均匀分布。拟议的351.416条第(e)(1)款还明确指出:(1)即使大量不同的产品或利害关系方受到影响,某市场情形也可被认为是特殊的;(2)一个市场情形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但为了特殊市场情形的目的,如果美国商务部认定市场情形只扭曲了特定产品的成本或只影响到被调查国家的某些利害关系方,则仍被认为是“特殊的”;以及(3)市场情形可以在若干不同情况下被认定为是特定的,并且可以特定于某些产品、进口商、生产商、出口商、采购商、用户、企业或行业,无论是单独地或是与其他实体相结合。必须强调的是,尽管此处并未详尽列出可能受特殊市场情形影响的特定实体,但外部多方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其规定中强调,具有特殊性的市场情形并不要求其适用范围是“独特”的或过于狭窄的。美国商务部同意这些观点,并在拟议规则中加入这一部分的澄清。
351.416条的拟议第(e)(2)款列出了美国商务部认为可能会帮助认定市场情形是否具有特殊性的信息。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考虑利害关系方在记录中提交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形势的规模和性质、可能受到市场形势导致的价格或成本扭曲影响的商品数量,以及受这些价格或成本扭曲影响的潜在实体的数量和性质。
根据351.416条的拟议第(f)款,如果美国商务部“无法根据在案信息精确量化成本扭曲”,那么美国商务部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根据相关可用信息调整其计算。该提议考虑了外部各方建议,包括先前计算的反补贴税率、回归分析模型、基准分析和替代价格的使用。
拟议的第(g)款提供了12个潜在特殊市场情形的范例(见附录),这些范例可以单独或与其他范例一起由美国商务部在其反倾销税计算中予以适用。
在其中两个范例(范例六和七)中,外国政府不要求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生产商或出口商为重要投入品支付与某些贸易救济相关的关税或税款,也不要求外国政府退还这些当事方支付的关税或税款。因为在这两个范例中,市场扭曲可以通过未付或退税来精确量化,所以这些范例不需要进一步分析。
其余十个范例中的每一个都要求美国商务部:(1)确定潜在的市场情形;(2)分析并确定潜在的市场情形是否可能导致成本或价格扭曲(因此实际上是一种市场情形);(3)分析并确定市场情形是否特殊;以及(4)评估成本或价格扭曲“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前五个范例仅适用于被指控的特殊市场情形导致被调查国家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的情况。第一个范例涉及对全球产能过剩的担忧;无论该重要投入品的这种产能过剩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如何,如果该投入品的供应过多,足以导致被调查国家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美国商务部可以通过计算来解决这种产能过剩问题。
而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个范例属于涉及外国政府的情况;具体而言描述了以下市场情形:(A)外国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是某种重要投入品的主要生产者;(B)外国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为获得某种重要投入品而干预市场;(C)外国政府限制某种重要投入品的出口;以及(D)外国政府对某种重要投入品征收出口税。
其余四个范例涉及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或直接导致了被调查产品本身的总成本扭曲。关于第八和第九个范例涉及的市场情形,这些实体要么向被调查产品或重要投入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直接财政资助或其他支持,要么通过间接行动(如国内含量和技术转让要求)以其他方式影响被调查产品或重要投入品的生产。第十个和第十一个范例涉及政府不作为,即外国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提供薄弱或无效的财产、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或环境保护,导致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或不提供任何保护,同样,其结果可能是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
最后一个范例不涉及政府参与,而是涉及生产商和投入品供应商之间的商业关系,如战略联盟或非竞争性安排,其中重要投入品的价格不是根据市场原则确定的,而这些关系也可能导致生产成本的扭曲。
美国商务部认为,有许多类型的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可能会扭曲被调查国家的生产成本,许多潜在产品和利害关系方的组合可能特别受到这些情形的影响。美国商务部明确351.416条拟议(g)款中的范例列表并非详尽列举。
最后,美国商务部在351.416条的拟议(h)款中告知,当美国商务部确定存在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时,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1(15)条,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可能会得出结论,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有助于形成基于价格的特殊市场情形。
美国商务部同时也考虑了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 NEXTEEL案中的分析。根据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该案中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行政复审中认定韩国政府向韩国热轧扁钢产品生产商提供补贴,这些补贴扭曲了韩国热轧板卷的市场成本,而这是被调查商品生产的一项重要投入品。美国商务部在行政复审中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热轧板卷成本作为一种投入品约占被调查商品成本的80%,热轧板卷成本的任何扭曲都会对该商品的总生产成本产生重大影响。在确定是否存在可诉性补贴时,美国商务部认为其依赖于其在先前调查中的认定,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6(a)和(b)节适用不利可获得事实推定。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审查了案卷记录以及美国商务部在诉讼中发布的发回重审裁决后得出结论,认为“关于复审期间是否存在大量韩国政府补贴的记录证据充其量是混杂的。”此外,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还要求美国商务部证明补贴“影响了投入品的价格”达到“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的程度,并解释说美国商务部既没有“认定有任何补贴被传递到了热轧板卷的价格上”,也没有回归特殊要求来认定“对韩国OCTG生产商的影响比其他地方的OCTG生产商更大”。
美国商务部认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这一裁决中并没有要求美国商务部在每次分析可诉性补贴时都有义务应用“传递”分析,以确定该补贴是否也导致了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美国商务部不认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声明旨在为美国商务部创造一项新的义务,以适用于可诉性补贴造成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的指控。此外,美国商务部认为,在《美国关税法》及其立法史上,甚至在NEXTEEL案中提交给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年度复审的事实中也并未要求美国商务部进行在一般情况下不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或年度复审中做出的分析。
明显的是,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并不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于被控特殊市场情形的结论性分析(该分析与对韩国热轧板卷生产商的可诉性补贴相联系)构成认定某一特定的基于成本特殊市场情形的充分基础。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到,在复审期间,有关补贴继续存在的证据“充其量是混杂的”,但也强调本质上并没有分析这些补贴对涉案投入品(即韩国热轧板卷)的被指控的影响。鉴于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 NEXTEEL案中提出的关注点,美国商务部认为应当制定法规以求在审查是否存在基于补贴的特殊市场情形时可提供一个不那么具有结论性且更系统的分析。由此,美国商务部认为,对于大多数被指控的基于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在美国商务部的特殊市场情形分析中纳入“可能导致价格或成本扭曲”的步骤,从市场情形的识别中分离出来,这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满足了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所强调的应客观分析认定特殊市场情形是否“影响”价格或成本。

附录:
新增美国《联邦法规汇编》§351.416条的全文翻译如下:

§351.416特殊市场情形的认定

(a)一般而言。特殊市场情形是指由主管官员认定的具有以下作用的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

(1)阻止将国内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和构造的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或

(2)扭曲与一项调查、中止调查协议或反倾销税令相关的产品的生产成本。

(b)利害关系方可合理获得的指控存在特殊市场情形的信息。当利害关系方及时就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特殊市场情形的存在提出指控时,该利害关系方可合理获得的支持该指控的相关信息必须与指控一起提供。如果被指控的特殊市场情形与同一程序的前一环节中对特殊市场情形的指控相似,则利害关系方必须在提交文件时确定与前一环节所提供的事实和论据不同的事实和论点。

(c)认定某一特殊市场情形妨碍了价格的适当比较。当一种或一系列情形妨碍或不允许为反倾销分析之目的对外国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或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与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时,主管官员可认定存在妨碍对本节第(a)(1)款所述价格进行适当比较的特殊市场情形。

(1)妨碍在国内市场进行适当比较的特殊市场情形的范例。可能妨碍国内市场价格适当比较的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的例子,并因此属于特殊市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i)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出口税;

(ii)被调查国家对出口被调查产品的限制;

(iii)颁布和执行反竞争法规,赋予受青睐的生产商独特的地位,或对行业的新进入者设置障碍;和

(iv)政府对被调查产品价格的直接控制,以至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不能被视为具有竞争性。

(2)可能不允许进行适当价格比较的第三国特殊市场情形的范例。主管官员可认定,由于与本节第(c)(1)款所列类似的原因,第三国价格无法与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

(3)阻止适当的价格比较可能需要使用构造价值。如果主管官员确定某一特殊市场情形妨碍或不允许将国内市场或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或构造的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则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有必要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3(e)条和《联邦法规汇编》§351.405条的规定构造一个价值来确定正常价值。

(d)认定存在这样一种市场情形,即任何种类的材料和制造或其他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1)一般而言。就本节第(d)(1)款而言,主管官员将确定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属于一种市场情形,在该种情形中,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任何种类的其他加工成本都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如果主管官员确定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或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不符合市场原则或被扭曲,并且很可能是这种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导致这些价格或成本不符合市场原则或被扭曲。

(2)主管官员在认定市场情形存在时可能考虑的信息。在认定被调查国家是否存在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任何种类的其他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况时,主管官员可以考虑利害关系方记录在案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将在被指控的市场情形下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重要投入品所支付的价格与在本国或其他地方的市场情形下为相同投入品支付的价格进行的比较;

(ii)外国政府或独立的国际、分析或学术组织发布的详细报告和其他文件,其中表明一种重要投入品在被调查国家的价格大幅降低,可能是由于被调查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或非政府行动或不作为造成的;

(iii)外国政府或独立的国际、分析或学术组织发布的详细报告和其他文件,其中表明一种重要投入品的价格部分或全部因政府或非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偏离了被调查国家的公平市场价值;

(iv)调查机构的裁定或结果,其中主管官员认定了在案证据支持或者不支持在先前的调查程序或同一程序的前一环节中针对被调查国家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存在被指控的特定市场情形;以及

(v)被调查国家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或环境保护薄弱、无效或不存在的信息,这些保护在其他国家存在并得到有效执行,且无效执行或缺乏保护可能导致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扭曲,或导致被调查国家生产被调查产品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

(3)对基于缺乏精确的可量化数据、假设价格或其他市场经济体中政府和行业行动无受限制。在认定被调查国家是否存在材料和制造或其他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形时,主管官员无需考虑以下信息和相关论据:

(i)与被调查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扭曲有关的可量化数据缺乏准确性;

(ii)一关系方主张的在没有所谓的特殊市场情形或促成这种情形的情况下,在被调查国家假设存在的,没有客观数据支持的被调查产品的推测成本,或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推测价格或重要投入品的成本;

(iii)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与被调查国家的政府或国有企业或其它公共实体采取的行动或未采取行动的比较,但与本条第(d)(2)(v)款所述指控相关的信息除外;以及

(iv)被调查国政府或行业是否存在与被调查产品或被调查产品生产的重要投入品有关的历史政策和先前采取或未采取的行动,或对被调查产品生产的重要投入品,因为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他情况的事先存在并不会使这些情况成为以市场为导向的,也不抵消有关调查或复审期间的成本扭曲。

(e)认定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形是特殊的——(1)一般而言。对于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形,主管官员必须确定,导致价格或成本扭曲的某一特定情形或一系列情形很可能只影响被调查国家的某些产品或某些关系方。在做出这一决定时,适用下列规定:

(i)即使大量不同的产品或各利害关系方受到相关情形或一系列情形的影响,也可能存在特殊的市场情形;

(ii)相同或类似的市场情形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或市场,并且如果主管官员确定存在一种市场情形使得被调查国家某些产品或关系方的生产成本受到扭曲,则仍被视为本规定的特殊市场情形;以及

(iii)一个被调查国家的市场情形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被认为是特殊的,包括扭曲某些产品或某些进口商、生产商、出口商、购买者、用户、企业或行业的生产成本的市场情形,无论是其单独还是与其他实体联合。

(2)主管官员在认定市场情形是否特殊时可能考虑的信息。在根据本节第(e)(1)款确定被调查国家的市场情形是否特殊时,主管官员可考虑利害关系方记录在案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市场情形的规模和性质;

(ii)可能受到市场情形造成的价格或成本扭曲影响的商品数量;以及

(iii)可能受到市场情形造成的价格或成本扭曲影响的实体的数量和性质。

(f)针对无法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进行调整。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1(15)条和第773(e)条,如果主管官员确定被调查国家存在特殊市场情形,使得材料成本、制造成本或任何种类的其他加工成本不能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则主管官员可以在其计算中设法解决生产成本扭曲的问题。如果主管官员在考虑了可用相关信息后仍无法根据在案信息准确地量化生产成本中的此类扭曲,则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来确定其计算中的适当调整。

(g)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的范例。被调查国家可能单独或与其他国家一起扭曲或导致扭曲被调查产品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的范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被调查产品的一种重要投入品的生产数量使得国际市场对该投入品的供应远远多于需求;记录表明,无论这种重要投入品的产能过剩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如何,这种产能过剩都可能导致该国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2)被调查国家的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拥有或控制被调查产品生产中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主要生产商或供应商;对生产商或供应商的这种所有权或控制可能会导致该投入品在该国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3)被调查国家的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为了某种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而干预市场;这种干预可能会导致该投入品在被调查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4)被调查国家的政府限制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出口;这种出口限制可能会导致该投入品在被调查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5)被调查国家的政府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征收出口税;这类税收可能会导致该投入品在被调查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6)被调查国家的政府免除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生产商或出口商所支付与政府制定的与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有关的贸易救济相关的关税或税款;

(7)被调查国政府对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生产商或出口商所支付的与政府制定的与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有关的贸易救济相关的关税或税款进行退税;

(8)被调查国的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向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或为调查产品生产提供重要投入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提供财政资助或其他支持;此类资助或支持可能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扭曲,或被调查国家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9)被调查国的政府、国有企业或其他公共实体采取的行动会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或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国内含量和技术转让要求;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扭曲,或被调查国家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10)被调查国家的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不执行其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或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或者这些法律和政策被证明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或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无效;如这类法律和政策缺乏执行力或有效性,可能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扭曲,或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11)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不执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劳工或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缺乏这类法律和政策可能会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扭曲,或被调查国家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和

(12)被调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生产商与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供应商之间的商业关系使得其投入品的价格不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例如通过战略联盟或非竞争性安排;这种关系可能会导致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扭曲,或导致被调查国家对被调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重要投入品的价格或成本扭曲;这些扭曲可以在主管官员对生产成本的计算中设法得到解决。

(h)某种无法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可能会造成妨碍或不允许进行适当价格比较的特殊市场情形。如果主管官员确定存在无法准确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成本的特殊市场情形,主管官员可根据《美国关税法》第771(15)条考虑该特殊市场情形是否会导致妨碍或不允许对国内市场或第三国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或构造出口价格进行适当比较的情形或一系列情形。

美国联邦公告:《通过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改进和加强贸易救济执行的规则》(“Regulations Improving and Strengthening the Enforcement of Trade Remedies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Laws”),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05/09/2023-09052/regulations-improving-and-strengthening-the-enforcement-of-trade-remedies-through-the-administration,全雨萱、刘昱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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