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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动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劳动法律关系问题梳理

发布时间:2020-02-17信息来源: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及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导,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万千家庭。同时,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撰写、整理了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有关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展现,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本问答立足北京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地区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而成。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问答仅依据现有法律及政策性规定,并结合我所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对有关法律、政策进行解读,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各地有与北京不一致的规定的,以新规定或各地方具体规定为准。 
01

延长的春节假期,与年休假、医疗期、婚丧假、探亲假重合的,如何处理?

(1)年休假。对于劳动者在春节假期前已经申请了年休假,且年休假包含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目前通说观点认为,可推定1月31日和2月1日增加的假期性质可参照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2月2日原本即属于休息日,不计算在内。该两天休假不应冲抵员工的年休假,员工有权撤销申请。
相关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医疗期、探亲假。若医疗期、探亲假包含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不顺延。
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婚丧假。包含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于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02

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照目前通说观点,1月31日至2月2日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可参照休息日(注:2月2日为周日,不计算在内),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被安排上班的,应视为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如果职工1月31日和2月1日没有被安排上班的,不应扣减工资。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

员工患有新冠肺炎的问题处理。

(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对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曾身处疫区的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否则劳动者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主张就业平等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需根据患病员工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①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正常出勤工资,是否包括奖金和各类补贴(津贴)?我们认为,如果奖金是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获得,则该等奖金属于固定劳动报酬之范畴,应当随同基本工资一并发放。而对于各类补贴和津贴,可以基于该等补贴或津贴的性质,结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发放,如车贴、饭贴、通讯补贴等等,因未正常劳动,可以不予发放。而如果相关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发放。
②隔离治疗解除后,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北京市职工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04

因疫情在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应如何处理?

(1)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劳动者返京后,在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可否安排在家灵活办公?
答:职工返京后在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应注意休息,随时关注体温及身体情况变化,故建议暂不安排灵活居家办公。但如果劳动者体温正常,用人单位可视情况安排灵活办公。
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规定,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到京后体温正常,处于监督性医学观察期间无法到岗复工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从除湖北地区外省份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2020年2月14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的要求,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当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的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以及这一最新通知要求,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的14天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05

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工资?

答:除上述患病、隔离等原因无法返岗的,疫情期间,部分地区采取封城、封村、封路等措施,禁止人员离开,造成部分员工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经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安排其休年休假或加班补休(如适用)。对于不同意在家工作、休年休假、加班补休、或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待岗。
特别提示:劳动者因被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或其他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不能按旷工处理。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06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07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在2月10日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安排?工资如何支付?

答:部分行业(如餐饮、娱乐、线下培训等)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若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北京市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最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法定年休假、调休或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如已与职工协商一致减少劳动报酬的,则不受因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要正常支付工资规定影响。
为了鼓励企业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给予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保费用延迟缴纳、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减免房租、发放贷款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裁员的,需要按照劳动者在职工作年限,以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算支付一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来说要立刻拿出一笔资金也是较重负担。
相关规定: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08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该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但如果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医学观察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09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答:根据人社部及北京市的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但是,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各行各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造成严峻的困难与挑战。如果用人单位在无奈之下只能裁员,我们提醒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能裁员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即:(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需注意在前述人社部的通知中,也明确强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充分重视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在程序上要经过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此特殊时期更应重视程序的合法合规,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流程和裁员方案,避免因程序问题而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3)按时支付工资和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按时结清工资,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避免人员聚集和群体事件:在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尽量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员工沟通,便于保存相关书面记录的同时也能避免员工聚集引发的感染风险。
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需要暂时减员,人员如何安排?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现有规定,若在复工后过渡期内暂时需要减员,而从长期发展看,疫情过后对人员的需求还是呈增加趋势的,从降低企业成本,同时尽可能维持人员稳定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做法:
首先,用人单位可考虑优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调休、调剂使用职工年度内的休息日,待疫情结束后恢复生产经营,再安排职工适当增加每周工作时间补回已使用的休息日。
其次,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暂时降低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再次,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时停工停产的,可以与职工协商先待岗,待有需要再通知返岗复工。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北京地区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
11

对于通过网络、电话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其工资标准是否应当与疫情发生前的水平保持一致?

答:北京市以及其他省市地区未明确支付标准的,目前观点认为可暂时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和相应期间的性质(工作日、休息日)支付工资,亦即在家办公的员工工作日的工资应与其在疫情发生前的水平保持一致,如涉及加班的,应按照不同工时制度下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处理。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实际工作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薪酬数额进行调整。
12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确认在2020年2月3日至疫情结束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根据人社部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调整该期间薪酬,薪酬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劳动的,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
13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14

如果在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限以后,用人单位要求复工后,劳动者拒绝返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基于目前抗击疫情的大形势,尽管企业存在种种困难,但我们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不能一概以旷工对待。
建议在此情况下,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了解其拒绝复工的理由,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若不具备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办公条件的、可以安排待岗或由劳动者申请事假等方式暂时避免出现激化的人事矛盾。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15

劳动者结束治疗或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如何处理,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劳动者的假期性质确定。如劳动者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16

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有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相关规定参考上述第8项。
17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要求返还失业保险费、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2640元),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8

在疫情背景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迟延缴纳?

答:可以。就北京市企业而言,2020年1月、2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教育培训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延长至7月底。迟延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正常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规定,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9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疫情期间能退回派遣员工吗?

答:需要分情况考虑。
(1)因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得退回。
相关规定: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业务量减少、停工停产,导致员工需求量下降的,目前政府部门的文件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可以参照对劳动者的措施,与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0

因防控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不构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规定,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三天春节假期至2月2日,而目前大多数地区都通知明确要求除特殊企业外,复工时间均推迟至2月10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发放工资。
在防控疫情的需要及各地政府出台迟延复工的通知背景下,因疫情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归咎于企业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原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中明确,“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鉴于不可抗力为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免责事由,用人单位在迟延发放工资问题上自身无过错,应当不适用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个工作日具备条件情况下就立即向劳动者补发工资。
21

复工后因子女未开学无人看护,职工申请未成年子女看护假,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

答: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
对于劳动者申请未成年子女看护假的,我们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对提出书面申请的职工首先应审查资格,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配偶已经复工的证明、子女所在学校迟延开学的证明,如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第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劳动者,应当落实请假制度;
第三,用人单位可安排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第四,劳动者看护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发放;
第五,劳动者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
相关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二、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三、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规定, 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三、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四、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22

用人单位复工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复工后与疫情有关的注意事项大体可以分为如下:
(1)注意办公场所的防疫:用人单位可采取的防疫措施包括:对生产经营场所作及时消毒;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体温计等;对职工出访外地及接触确诊、疑似病例的信息及时登记等。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还应制定完备的疫情防控预案。
(2)妥善处理用工关系,避免产生或激化矛盾:用人单位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外,还应做好职工日常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管理,直至疫情消除、职工完全融入工作和社会。
(3)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认为员工需要隔离而其未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员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政府部门或、街道、居委会报告,由相关部门做出隔离的要求或决定。
(4)注意有关下列法律义务的履行:
--及时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如发现本单位出现疑似病例,应当第一时间向卫生防疫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隔离等防控措施。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防控、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之规定,用人单位在面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监督检查时,应最大程度予以配合。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另外,根据国务院制定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亦属于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的应急预案,以备不时之需。
--严格遵照执行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防控措施
经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延长假期、延缓复工等防控措施,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所规定可以采取的紧急必要措施。因此,特提请用人单位注意,各地政府采取的前述防控措施系具备法律授权的措施,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即使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复工,也应当严格根据各地政府、各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配合物资调用及临时征用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调集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设备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时,相关用人单位应予以最大程度的配合。
(执笔人:黄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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