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春运高峰期,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一下打破了社会节奏,拦住了人们前行的脚步。“什么时候复工?”、“在哪办公?”、“工资怎么发?”、“租金怎么付?”、“工期将超期怎么办?”、“待发的货物生产不出来怎么办?”……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此时却成了问题。
其实,人们和企业所关心的问题,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制度安排,政府部门也已作考量,并纷纷发布了相关政策。下面我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以北京市相关政策为例,对企业处理疫情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提示。
(一)关于疫情期间租金是否可以减免的分析
疫情期间租金是否可以减免的问题,不可一概一论,需看具体情形下,是否具备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条件(下文将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作具体分析),若相关事实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租金则可予以减免,否则,不能减免。通过分析有关案例发现,如疫情直接导致停业,减免租金的请求一般会获得支持。
(二)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分析
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1)不能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4)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根据本次疫情特点、参考“非典”疫情相关案例,对本次疫情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1)是否构成“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能预见本次疫情的发生。在官方媒体报道本次疫情之前,不仅一般公众人员,甚至一些专业医务人员都难以预见疫情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另外,各级政府针对防控疫情临时发布的各项行政措施(如推迟复工、交通停运等),亦是普通当事人难以预见的。如果当事人是在疫情或相关政策公开后订立合同,则疫情或相关政策不属于“不能预见”。
(2)是否构成“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本次疫情是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且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目前无特效药,疫情传染较快、波及范围广、情况较复杂,随着疫情变化,各项防控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这些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被动的,属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
(3)是否存在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立法目的及参考“非典”疫情相关案例,认定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除考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外,还需考虑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疫情或防控政策仅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合同履行不便等,则因疫情或防控政策未直接影响合同履行,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综上分析,本次疫情的某一具体事实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具体判断。
(三)关于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及情势变更相关案例,情势变更的适用一般需具备以下条条:(1)存在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履行依赖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2)当事人不能预见情势变更;(3)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情况所引起;(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维持合同不变,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根据前述规定及分析,如果合同是在疫情发生之前签订且未履行完毕,且疫情不会直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但受疫情影响,如维持合同不变,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一般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需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比较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并要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如经营性合同(包括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受疫情影响难以正常履行,建议按照诚实信用、平等、公平原则,以促成交易、降低成本为出发点,可以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的,尽量不解除合同,与合同相对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合同相关问题,并注意以下几点:注意收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将延期履行、履行成本增加等方面证明材料,如政府发布的停业通知、推迟复工通知、封路通知/照片、交通停运、被隔离证明文件、原材料采购价格证明文件等。当发生影响经营性合同履行可能导致违约、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合同对通知期限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说明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陈述请求或解决方案建议。邮寄通知时,建议填写邮寄单时注明通知名称(例如“关于受疫情停业影响将延期发货的通知”)。就合同履行问题,经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一致意见后,建议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协议等书面文件。虽然“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可以减免责任,但如因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损失由未采取措施一方承担。因此,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固定采取了必要措施的相关证据。为尽量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的负面影响,使企业物资、服务、资金等方面的基本需要有所保障。建议密切关注重要合同履行情况,派专人与合同相对方保持情况沟通、联络,一旦发现合同履行有问题或将有问题,充分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提前采取应急措施。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本次疫情期间发布的延长假期及“复工”的有关规定,是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采取的措施,包括企业在内的各单位应当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通知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尽量不安排员工上班。根据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2、关于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如何处理的问题延长的3天假期为休息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应当顺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应不再顺延。婚丧假期间与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重叠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未作规定,应当顺延。3、关于因配合疫情防控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下称“人社厅5号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3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的要求,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4、关于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3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的要求,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5、关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员工的工作安排及工资待遇问题。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人社厅5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应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应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否则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以上分析意见和建议供企业参考。详细问题,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我们团队】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6 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设立至今,本所一直秉持精益求精、至诚尽善的发展理念与服务宗旨,经过20多年的不懈拓展和业内整合,目前已发展成为在业界享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人员和营收规模连续多年在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50位,在上海、天津、贵州、郑州、石家庄、沈阳等多地设有分所。法律服务领域全面覆盖资本市场、金融证券、公司商事业务、建筑工程、矿业能源、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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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诉与诉讼项目: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关于折价收购并处置某上市公司内部非金钱债权项目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拟收购某银行持有的3户不良资产包项目
(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17年拟发行中国银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项目
(4)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
(5)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对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
(6)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项目
(7)有德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融资项目
(8)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某电力公司热电联产新建工程项目
(9)国峰清源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河南某公司沼气发电工程项目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代理贷款债权诉讼追偿事务(共3件)
(11)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若干企业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12件)
(执笔人:李丹、景影、杨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