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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动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企业如何妥善应对疫情有关劳动关系8大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01信息来源:

前天一觉醒来,假期还有5天;昨天一觉醒来,假期还有7天;今天一觉醒来,假期还有13天,真的不敢再睡了,再睡怕快退休了。”


------某机智网友


2020年的春节,因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变得不平凡。这个春节,人们依然抱着手机不撒手,不是为了抢红包,而是紧紧盯着有关新型肺炎的最新动向: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1月2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即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随后北京、山东等地发文执行上述规定,上海、广东、浙江等地也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必须复工的行业除外)。


面对一系列新规定的出台及春节过后的用工回潮,企业该如何落实新规,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由嘉润权益合伙人陈玉龙、庞慧仙、金旭升、曲鹏为代表的公司商事业务团队始终将解决企业实际需求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和目标。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企业正面临与用工管理相关的众多问题,现特将相关信息及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提供相关提示,以便各企业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1.春节延长3天假期,企业能否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不来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法律顾问提示:


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企业可以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提前返岗而不来的员工可以按旷工处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要求春节假期延长3天,一般来说企业不能通知职工提前返岗,但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企业有权通知员工提前返岗,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但企业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本次防控新型肺炎就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提前返岗,职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企业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2.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法律顾问提示:


对于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是否可以顺延?


★法律顾问提示:


(1)年休假:应当顺延。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型肺炎,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休息日,2月2日本就是周日并且不属于补上班时间,自然属于休息日。因此,延长的3天假期为休息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应当顺延。


(2)探亲假:不再顺延。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的,不再顺延。


(3)婚丧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看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


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规章制度规定的,应该不冲突,就应当顺延。


4.对于员工因疫情被隔离和不能及时返京的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提示: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因交通工具等原因不能及时到岗上班的,建议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方式解决,如果是安排休假的,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办理相关的休假手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员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3)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运营。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需注意的是,在未批准前,企业仍应适用标准工时,在此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年休假、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过渡处理。对于已经适用综合工时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调岗调休方式变更工作任务的安排。


5.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顾问提示:


因防控疫情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春节假期延长3天,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员工可否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尽管国家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因防控疫情的需要,企业在春节前无法预期,因此,不可能苛求企业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6.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员工或出现疑似症状的员工,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如有,员工被隔离观察期间及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提示:


员工无论是因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工资。员工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员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北京地区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员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3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因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员工或出现疑似症状的员工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顾问提示:


不可以。


依据《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的,应当立刻要求其到医院接受检查,若员工不配合,企业可以报告给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公安部门。若员工存在疑似或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让员工隔离,并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


8.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假期期间的,是否超过时效?


★法律顾问提示:


没有超过时效。


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按照此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时效的最后一天处于延长3天期间的,则以延长3天期间结束后的次日为最后一天,即以2月3日为时效最后一天,当事人于2月3日申请仲裁或提前诉讼都没有超过时效。


疫情面前,企业的经营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但劳动关系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企业所做的安排关系到每个员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嘉润将与各顾问企业并肩战“疫”,密切关注疫情发展,为各顾问企业提供及时的法律提示与建议。


【我们团队】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6 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设立至今,本所一直秉持精益求精、至诚尽善的发展理念与服务宗旨,经过20多年的不懈拓展和业内整合,目前已发展成为在业界享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人员和营收规模连续多年在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中名列前50位,在上海、天津、贵州、郑州、石家庄、沈阳等多地设有分所。法律服务领域全面覆盖资本市场、金融证券、公司商事业务、建筑工程、矿业能源、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


由嘉润权益合伙人陈玉龙、庞慧仙、金旭升、曲鹏,执业律师李丹、梁凤杰,实习律师景影、杨子扬、梁宁宁、赵肖组成的公司商事业务团队,曾担任众多大中型国企、民营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参与多个与企业并购重组、企业重大投融资、企业合规管理、银行金融业务、国际投资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服务项目,始终以其高水平、高标准的业务能力,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成果】


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科信蓝环保有限公司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下属各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中电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分公司、中国蓝田总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启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摄氏(北京)饮料有限公司、国信双创科技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远流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非诉与诉讼项目: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关于折价收购并处置某上市公司内部非金钱债权项目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拟收购某银行持有的3户不良资产包项目


(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2017年拟发行中国银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项目


(4)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


(5)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对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


(6)国安社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项目


(7)有德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融资项目


(8)北京煦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某电力公司热电联产新建工程项目


(9)国峰清源生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河南某公司沼气发电工程项目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委托代理贷款债权诉讼追偿事务(共3件)


(11)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与若干企业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12件)


(执笔人:李丹、景影、杨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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