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1. 上海法院探索在执行悬赏中引入保险理赔
2. 两次司法拘留后…企业老总犯拒执罪被嘉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3. 贵州碧江:亿元特大标的执行案达成执行和解
4. 高院新规:北京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罪的22条重要规定!
1. 上海法院探索在执行悬赏中引入保险理赔
执行难一直是司法领域难啃的“硬骨头”,当申请执行人遭遇“执行不能”,胜诉判决无法兑现时,还可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在执行悬赏工作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尽最大可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上海市第一张执行悬赏保单于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签单。首张执行悬赏保单的签单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人为上海市某金融单位。
据了解,该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金融单位遂申请执行悬赏,缴纳少量保费。如悬赏成功,将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理赔,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执行悬赏是一项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遇到通过现有查控手段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案件,可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有关线索,申请人承诺对提供有关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
在以往实践中,执行悬赏的发布渠道比较单一,受众面较小。同时,有限的赏金也难以激励举报人积极提供线索。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后,申请人只需缴纳少量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理赔,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俊怡表示,在执行悬赏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有助于法院拓宽查人找物的渠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申请人的负担,让执行悬赏措施发挥应有的效用。
(来源:新华网)
2. 两次司法拘留后…企业老总犯拒执罪被嘉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3年,供应商朱安与悦家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公司)签下一份水渣买卖合同。2月至3月期间,按照合约要求,朱安陆续向悦家公司供应水渣。谁知,悦家公司在支付50余万元货款后,剩下100余万元的货款却久拖不付。在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朱安诉至法院。
2015年2月6日,上海嘉定法院一审判决悦家公司支付原告朱安货款100余万元。到了法院判决规定的最后期限,悦家公司仍旧未履行支付义务。朱安于2015年3月8日向上海嘉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到朱安执行申请书的第四天,上海嘉定法院即向被执行人悦家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令公司总经理苏明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然而,苏明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不仅没有依法主动申报财产,而且此后的一段时间都不再现身公司,彻底“人间蒸发”了。
针对苏明拒报财产的行为,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借助“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悦家公司及苏明名下的财产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结果显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再次与申请执行人朱安取得联系,法官了解到,在被执行期间,苏明曾将悦家公司厂房设备等整体出租,应该有租金收入。掌握财产线索后,法官立即赶往两家开户银行实地调取往来账目,一笔共计120万元的租金收入浮出水面。经执行法官核实,苏明在拿到租金前,已经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但是,他并没有优先履行法院判决,归还朱安欠款,而是将这笔租金收入中的一部分钱款用来垫付其他债务,剩余部分则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转给了朋友。苏明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转账行为,暴露了他躲避执行的主观意图。
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当即联合法警和公安部门,果断出动,连夜蹲点。就在第二天,苏明被带回法院。审讯室中,苏明神色平静。法官问及租金收入,他不紧不慢地回答:“租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水电费及部分拖欠的债务,不包含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应该承担的债务。”当法官要求其交出支付工人工资、水电费的证据时,苏明却支支吾吾起来。执行法官拿出一叠银行转账记录时,苏明这才没了声音。当日,上海嘉定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行为对悦家公司总经理苏明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15天过去了,苏明在拘留所并没有悔过的意思。拘留期满,他正要出拘留所的大门,迎面碰上法官。苏明神情轻松,戏谑地对执行法官说:“法官,您是不是来放我出去的呀?”当法官向苏明出示又一份司法拘留文书时,苏明的笑容僵住了。“苏明,被执行期间,你不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你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放大了声音,接着说,“目前,案子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此期间,你还需要待在拘留所继续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我来,是因为你仍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次对你予以司法拘留。请你在文书上签字!”苏明傻眼了。被司法拘留前,他以为顶多就是上上黑名单、限制出境,并没什么实际损失。被司法拘留后,他又觉得也就是15天的时间,期满后,自己很快就可以出去了。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失信行为竟然严重到了刑事犯罪的地步。签完字的苏明,一下子瘫坐在椅子上,脸色刷白。
2017年10月30日,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决定,判决被告人苏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来源:上海高院)
3. 贵州碧江:亿元特大标的执行案达成执行和解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团队迅速执结一宗标的近亿元的特大执行系列案。执行法官经过1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这宗涉及25个案件,执行标的近1个亿的系列案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2014年9月,韩某等20余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铜仁丰源村镇银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田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期限届满后,韩某等人未按约偿还,铜仁丰源村镇银行遂将韩某等借款人及担保人贵州某房开公司起诉至碧江区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
2018年6月,因韩某、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碧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这25件系列案件合并执行,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多方查控被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控、核实、评估。
因该系列案件涉及标的大,涉及人数多。执行法官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执行效果出发,先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沟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后果进行了详细的释明。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以物抵债方式,用其所有的2万余平方米商业房产及其他股权抵偿所有借款。
(来源:贵州省法院信息网)
4. 高院新规:北京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罪的22条重要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
京高法发〔2018〕529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就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达成如下意见。
一、联动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第一条 因案件执行需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下列信息: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暂住地、公民身份号码、照片等);
(二)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有证件种类名称、证件号码、照片、出入境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名称、登记联系电话);
(三)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类型、车辆识别码、注册登记机关及注册日期、抵押权人、查封扣押机关名称、查封扣押文书名称);
(四)旅店住宿信息(包括入住时间、退房时间、住宿旅馆名称、住宿旅馆地址、登记联系电话)。
第二条 上述信息能够通过网络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从网络获取。
不能通过网络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信息函,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协助。当场不能反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人民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信息以及拟处置房产上的户籍登记信息的,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联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函。公安机关查找到相关人员下落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司法拘留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函和司法拘留决定书。
公安机关在发现相关人员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公安机关已查找到相关人员下落信息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人员的下落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已经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查控。
三、联动打击拒执犯罪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员,可以先行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后,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以及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主要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
(二)生效法律文书;
(三)案件执行情况说明;
(四)涉嫌拒执犯罪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证据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的,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但缺乏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反馈给人民法院。
第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大对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帮教力度,促使其认罪悔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比照本意见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其他联动工作
第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人民法院开展规模较大的案件执行活动,应当制定执行预案,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需要公安机关维持执行现场秩序、预防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进行路检、临检等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办理交接手续。
公安机关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定期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员信通过公安机关推送给全市旅馆业单位(含接待住宿洗浴场所)。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委托律师调查制度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力度,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依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其代理律师发出委托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调查。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接受委托调查等执业行为予以监督和指导。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述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
第二十条 本意见涉及公安机关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区级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指导部署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适时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争议和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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