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19日,《法治日报》刊发报道《专家解读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并建议:年龄分段分类区别设计信息保护制度》,聚焦大学生注册交友App后遭遇骚扰电话、中小学生家长频繁接到培训招生推销,以及多地接连破获学生个人信息被内部人员倒卖的刑事案件等现象。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攀律师作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接受采访,就贩卖学生个人信息的刑法定性、“内鬼”作案的从重处罚规则与责任划分、受害学生的维权路径三个问题发表了专业意见。
学生信息之所以成为黑产反复盯上的对象,在于其识别性强、更新稳定,且往往与家庭关系、升学路径深度绑定。从法律上看,这类信息的特殊之处不在于种类,而在于其识别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籍信息等,只要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就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高攀律师指出,贩卖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是,只有“卖”才构成犯罪。高攀律师提示,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即便未再转卖,也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只要数量或者违法所得达到入罪标准,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换言之,链条上的“买家”与“中间人”,并不因未直接出售而免责。
“内鬼”作案,入罪标准减半
实践中,学生信息泄露多与机构“内鬼”相关。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后向外出售、提供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内鬼”作案,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为普通案件的一半。高攀律师同时提醒,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如果已经凭借减半标准认定构成犯罪,量刑环节就不应再就“内部人员”这一情节再次从重。
责任如何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划分,取决于倒卖行为由谁决定。高攀律师分析,如果倒卖信息是单位集体决策、组织实施,则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员工个人私下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单位并不知情,则由该员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强调,刑事责任的切割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全身而退——民事侵权层面适用过错推定,单位需要自行证明在数据管理上不存在过错,否则即便系员工个人私自作案,单位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已经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学生,第一步是固定证据。高攀律师建议,应及时保存私信记录、账号名称、发布时间、相关链接等,为后续主张权利留下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害学生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个人信息;对于涉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涉及众多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可能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条件。
从个人防护角度看,更重要的或许是降低信息泄露之后的二次风险。高攀律师指出,学生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往往并不止于泄露本身,还可能进一步演变为电信诈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当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外泄,应当提高对冒充老师、同学、学校工作人员等电话和信息的警惕,不向陌生人提供验证码、身份证件照片、银行卡号码等信息,做到及时止损、避免二次伤害。
个人信息保护既涉及刑事追责的边界,也涉及民事救济的落地,更需要在日常的数据管理中把合规义务做实。近年来,高攀律师持续围绕新闻热点事件中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发表专业分析,累计发表专业文章六百余篇,覆盖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电信网络与计算机犯罪等领域。此次受访,也是嘉润律师以专业能力回应社会关切、参与公共法治讨论的一次具体实践。
本文原载《法治日报》2026年10月19日《专家解读学生个人信息泄露法律边界与维权路径并建议:年龄分段分类区别设计信息保护制度》,记者文丽娟、韩丹东。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报道全文。本文观点系受访律师就一般法律问题所作的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咨询电话
(8610) 6514 2061
咨询邮箱
office@dowway.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