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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丨中小企业合规系列-企业异地缴纳社会保险的研究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5-01-0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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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若将实践中员工与企业间劳动争议以时间轴形式展现,其“原点”无疑应聚焦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问题。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兴职业群体与平台企业间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标准,发布了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指导性案例。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无疑促进了社会的变革,并催生了众多新兴职业。然而,在推进商业或组织架构创新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那些发展迅速、组织结构灵活的用工实体,更应注重企业合规治理,避免仅凭主观判断对法规和规章进行解读。


“原点”问题之后,企业首先面临的是员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的缴纳问题。企业通常能够保证社保准时、足额缴纳,但一些发展迅速的中小企业,一方面,在跨区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员工长期在非社保登记地(以下简称“异地”)工作,另一方面,企业组织架构与人事管理制度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及时调整,不仅企业存在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需求,员工也存在在特定城市享受社保待遇、完成户籍迁移等个人需要,导致企业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现象愈发常见。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看似解决了企业和员工的需求,但与社保缴纳的属地化管理相冲突,在实践中,企业可能会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受到行政机关的警告或处罚等诸多法律风险,引发劳动用工合规方面的挑战。本文旨在明确企业异地缴纳员工社保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实现异地用工提出合规办法。


二、企业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


虽然在企业跨地区经营的实践中,异地缴纳社保的现象十分普遍,但该行为本身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社保缴纳遵循属地原则,企业应向企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员工缴纳社保,又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32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伪造、提供虚假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简言之,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在社保登记地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否则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各地司法实践,企业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员工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并不代替企业在社保登记地应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即视为企业未履行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第46条的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1]。


2.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滞纳金


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不免除企业在社保登记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与86条的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员工向社保主管机构举报,则企业不仅需为员工在社保登记地补缴对应的社会保险,还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滞纳金。


3.企业赔付无法申领工伤保险费的员工或向员工补足工伤保险费差额


对于异地缴纳社保,社保部门可能会以企业注册地和社保缴纳地不一致为由,对工伤保险申请拒绝理赔,而企业未在社保登记地为员工缴纳社保,此时员工既无法在社保缴纳地获得工伤赔付,也无法在社保登记地获得工伤赔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企业不仅应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还需要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地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在社保部门接受工伤保险申请的情况下,若社保缴纳地属于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地区,而社保登记地属于社保缴费基数偏高地区,会使员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损,此时员工可能要求企业补足社保登记地保险待遇的差额,企业需要按照标准补足。


4.  赔偿员工丧失获得社保缴纳相关资质的损失


在我国多数城市,社保缴纳关乎员工获得城市落户、购房、车牌摇号等相关的资质,若员工因企业异地缴纳社保而失去相关的资质,企业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三、律师建议


企业在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时通常会与员工签订相关协议或员工主动向企业提交声明,以证明员工自愿在异地缴纳社保,但该协议或声明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缴纳受到严格监管,律师建议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社保登记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但因市场经营的特殊性,企业或存在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现实需要,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做到如下几点:


1.保存员工要求企业异地缴纳社保的书面记录


保存好员工要求企业异地缴纳社保的全流程记录,包括申请书、免责声明等。(1)申请书应明确表明员工自愿在异地缴纳社保并写明合理原因,如员工需在异地购房、购车等便利员工在异地生活理由;(2)免责声明应写明企业已恪守社会保险缴纳之责任,员工保证不会就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向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缴机构提出任何要求或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员工自愿或相关承诺虽不会阻却企业承担社保责任项下的补缴义务,但因员工明知异地缴纳社保或实际享有保险待遇,在员工提出经济补偿或失去相关资质的赔偿等要求时,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依据诚信原则,实现企业有利的抗辩。


2.保存为员工进行异地缴纳社保的凭证


企业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方式不同,或由企业委托异地社保代缴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或员工自行缴纳社保后向公司报销缴纳费用,无论何种情况,企业均需保存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报销单据、转账记录、与代缴公司的委托协议、代缴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等证据。若因社保单位主动核查或员工向社保部门举报,企业承担补缴的责任后,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员工返还在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


3.在员工工作地设立分支机构


若存在多数员工需要在异地缴纳社保的情况,企业可考虑在工作地设立分支机构,将本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调整至当地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劳动关系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为同一主体,满足企业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需要。


4.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或劳务外包用工


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企业可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约定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异地工作。对企业非核心业务进行劳务外包,由用工企业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企业的要求在异地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企业均无需承担社保缴纳的相关责任与风险,并且能客观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总结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一环,社保部门的监管也愈发严格,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应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更应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企业应重视与员工的沟通,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异地社保缴纳的利弊,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以避免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此外,企业还应关注社保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调整社保缴纳策略,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性。通过这些措施,企业不仅能够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还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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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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