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以下简称《目录》)。本次《目录》调整先后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业界学界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一是删除了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二是删除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三是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四是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限制类技术出口必须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该目录作为此条例的一部分,已经生效。
(部分新闻资讯和条例内容援引《参考消息》8月29日文)
一、
政府意图加强互联网企业“出海”的管理,新增部分有意应对中美政治博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我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技术出口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自由类技术出口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限制类技术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此次《目录》调整主要聚集在限制类技术出口。《目录》的编撰和修订由国务院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负责,科技部政策法规司配合,2018年已经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此次《目录》中引起全球高度关注的“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是2018年的版本中没有的,这和美国政府要求TikTok在2020年9月15日前与设立在中国大陆的母公司“字节跳动”完全剥离并出售给美国企业,否则就必须关停服务的政治背景紧密相关。这是我国政府的主动作为,向美国政府进行反制和施压。
二、
新增计算机信息类的限制内容集中在大数据、无人机、人工智能(AI)、自然语言等前沿领域;基于数据分析的信息智能推送,在线数据流量分析等涉及大规模人群行为研究的技术首次纳入国家级限制出口的名单
这次《目录》调整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除了传统的农作物或者经济植物、养殖动物一类的繁育、航空航天、化学原材料,空间太空技术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外,发生的新变化就是信息技术企业的技术渗透进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了国之重器。行政主管机构已经意识到网络信息技术的整体水平和安全攻防能力也是国家实力的象征,所以掌握着各类信息技术和能力的互联网类公司也被纳入了行政监管的行列中。此次《目录》中“计算机服务业”领域的“信息处理技术”项、“信息对抗技术”项下特意增加了几项控制要点,其中高性能检测技术、信息防御技术则是新增技术领域,“软件业” 新增“基础软件安全增强技术”:
一是在“信息处理技术”(编号:056101X)项中新增五个控制要点:
语音合成技术(包括语料库设计、录制和标注技术,语音信号特征分析和提取技术,文本特征分析和预测技术,语音特征概率统计模型构建技术等);
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包括语音识别技术、麦克风阵列技术、语音唤醒技术、交互理解技术等);
语音评测技术(包括朗读自动评分技术,口语表达自动评分技术,发音检错技术等);
智能阅卷技术(包括印刷体扫描识别技术,手写体扫描识别技术,印刷体拍照识别技术,手写体拍照识别技术,中英文作文批改技术等);
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
二是新增“密码安全技术”(编号:186103X)控制要点:密码芯片设计和实现技术;量子密码技术。
三是新增“高性能检测技术”(编号:186104X),控制要点:1. 高速网络环境下的深度包检测技术;2. 未知攻击行为的获取和分析技术;3. 基于大规模信息采集与分析的战略预警技术;4. 网络预警联动反应技术;5. APT攻击检测技术;6. 威胁情报生成技术。
四是新增“信息防御技术”(编号:186105X),控制要点:1. 信息隐藏与发现技术;2. 信息分析与监控技术;3. 系统和数据快速恢复技术;4. 可信计算技术。
五是新增“信息对抗技术”(编号:186106X)控制要点:流量捕获和分析技术;漏洞发现和挖掘技术;恶意代码编制和植入技术;信息伪装技术;网络攻击追踪溯源技术。
六是“软件业”新增“基础软件安全增强技术”(编号:186203X)控制要点:操作系统安全增加技术;数据库系统安全增强技术。删去信息安全防火墙软件技术(编号:056202X)条目。
从目录调整的具体条文内容来看,伴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而出现的人工智能、无人机、大数据分析、自然语言人际互动等都已经纳入到了监管的范围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国内外政治形势格局正在发生巧妙的变化,从美国民主党炒作川普竞选团队“通俄门”事件之后,全球各国的民族主义和保守主义都不断抬头,大数据分析技术,特别是社交平台行为分析的各种商业应用技术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令人担忧之处,各国也提高了对于这些技术的应用监管。即使没有这次偶然的双边政治贸易摩擦,这类预测和干预大规模人群行为的大数据技术或早或晚都会纳入国家级技术监管的视野。
三、
对于新兴信息技术企业跨境业务的几点建议
首先,高科技企业以及资本市场在进行技术型企业收购、并购或者其他权属交易时,无论是通过贸易、投资或者收并购等方式,要充分而全面考虑技术监管政策的交易风险和所增加的时间以及运营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强制要求目录中所涉及的限制性技术的转移,必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各省也出台配套细则来保证政策的落地,这个过程中所增加的交易风险提示以及增补的相应对价应纳入律师合同审查工作中,主动提醒客户增加和修改相对应的商业谈判策略和合同条款。
其次,在企业进行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信息技术出境的合规手续和政策监管风险,信息技术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全球协同作业,数据和技术团队矩阵式分工,利用源源不断的流量带来海量数据来完成应用场景落地的商业模式,计算机语言互通互联以及数据共享是这类技术的重要特征,所以这很容易让技术背景的公司管理人员忽略技术监管的存在,特别是涉及股权结构相对比较复杂,境内外多中心技术团队共同完成交付的受限制目录中涵盖的境内主体公司,要考虑数据出境,技术传输和跨境交易中本国和目标国的双重监管,特别是境外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一些重大突破性技术的交割、权属转让或者贸易交易,也需要向主管机构进行申报,才能进行实质性谈判。
最后,目前中美两国在限制技术出口上的监管阶段和细致度还不太一样,我国目前以通用技术为基准,并没有落实到某一类商品或者产品服务的具体形态,而美国则是有一套明确清晰的商品或者产品服务的管制清单。所以一般国内公司在实际运作和申报上存在解释空间。但科学技术的商业化最终都会转化成为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而外在表现为科研开发能力和科研人员整体实力等软形态,从中美科技竞争长期化的背景下,任何可能导致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无论是转让专利权、还是通过专利实施许可、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比如通过研讨会、培训、技术分享等),都可能存在监管风险,应深入了解主管部门采用的判别标准和具体依据,对于商务部认定出口技术的手续和流程需继续跟进,规避潜在风险。
本所提醒有关技术企业的负责人和首席技术官,对于未来技术合作和开发中存在的风险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以信息技术产品为基础业务的公司应该主动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类合同和谈判进行合规性检查,和主管机关保持顺畅沟通,分析相关动态和细则落地情况,了解掌握政策动态并分析其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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