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两位高级合伙人朱晓宇律师、姚震律师共同代理的“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简称“阿里云”案)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阿里云”案是全国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2015年8月,手机游戏《我叫MT online》的权利人乐动卓越公司发现一款名为《我叫MT畅爽版》的盗版游戏软件。该公司经调查认为,《我叫MT畅爽版》客户端软件与租赁自阿里云公司的云服务器之间存在数据通讯,遂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服务,向其提供数据库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阿里云公司对其不作为导致乐动卓越公司损失扩大存在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阿里云公司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余元。阿里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动卓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比对、云计算技术等事实认定问题和围绕《侵权责任法》36条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牵涉权利人权利边界和云计算行业的法定义务界定,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二审审理持续近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法官亲自担任审判长,与该院审委会委员、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冯刚法官、该院新生代青年法官宋鹏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进行了三次庭前谈话,并于2018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公开开庭审理,全国工商联系统近200人旁听观摩了庭审。
二审中,代理律师代表阿里云公司提出全面上诉请求:乐动卓越公司并未在一审中针对服务器软件主张权利,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云服务器服务属于基础、底层电信服务,不属于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36条“通知-删除”规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应根据云服务器服务性质首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乐动卓越公司两次通知均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无效通知;即使通知合格,阿里云公司也不应采取“关停”措施,且不应承担一审法院强加的“转通知”义务;乐动卓越公司已在刑事案件中获得了直接侵权人足额赔偿,即使认定阿里云公司侵权成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先后向法院提交了《补充上诉意见》《涉案软件对比说明》《关于投诉通道及“通知”处理情况的说明》《就乐动公司补充说明材料的反馈意见》《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34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就一审审理范围的补充意见》《事实调查及辩论要点提纲》等7份数万字意见和说明材料。
2019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阿里云”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动卓越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适用该条;乐动卓越公司发出的通知不属于合格通知;如阿里云公司接到合格通知,“转通知”可成为其必要措施;云计算行业发展现状决定对阿里云公司注意义务不能过于苛责。至此,全国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二审成功改判,阿里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案除了在知识产权个案中实现了公平正义和利益平衡,也确立了诸多全新的裁判规则,对今后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二审判决站在我国云计算行业的现实发展阶段,综合考虑这一新兴业态涉及的运营成本、用户数据与隐私安全、技术特征和行业伦理等重大问题,对于厘清云计算行业的著作权保护义务边界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充分听取和采纳了阿里云公司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二审判决中大量引用了代理意见原文或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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