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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 徐州中院出台《关于依法规范涉民营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为民营企业撑起法律“保护伞”
3.北京二中院创出北京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单笔16亿余元最高金额纪录
4.“人民币”还不了“美元”债?外汇管理规定岂是逃债借口!
5.浙江高院执结一起超17亿元标的额案
6. 瓯海法院网拍300只生猪
1. 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1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
《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取得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功,香港与内地各方面的联系更加紧密。随着两地交流合作日益深化,两地互涉法律纠纷相应增多,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适应实践需求,以商签制度化安排的形式,妥善解决两地的司法协助问题,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两地商签《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成就重大、意义非凡,有利于大大减轻两地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有利于进一步节省两地司法成本,有利于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司法保障,是两地法律人携手为纪念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和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安排》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终点,同时又是两地同仁继续向着更高、更远目标迈进的新起点。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既为两地拓展深化司法协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希望两地法律界同仁以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继续攻坚克难,就两地仲裁保全协助、跨境破产协助等开展磋商,并力争尽快填补两地刑事领域司法协助的空白,为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排》是继协议管辖案件民商事判决、婚姻家事案件民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有关安排后,两地在判决互认领域签署的第三份安排,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很大的拓展,在协助力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同时,《安排》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原则,相对于国际公约和两地给予外国司法辖区的协助均有很大突破,为保障两地当事人利益提供了更佳、更优化的司法指引。《安排》为两地进一步深化民商事司法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两地司法协助工作将进入新阶段。期待两地继往开来,努力拓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新领域,全面优化现行司法协助的配套措施,特别是推进跨境破产协助和仲裁保全协助有关事宜。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2. 徐州中院出台《关于依法规范涉民营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为民营企业撑起法律“保护伞”
日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在全市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2月20日,市中院公布实施了《关于依法规范涉民营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依法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中,市中院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从财产保全工作的一般要求、对恶意财产保全的防范、处置、审慎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畅通对财产保全救济渠道、健全财产保全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规定了涉民营企业财产保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涉民营企业财产保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在涉民营企业财产保全工作中,准确把握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采取对被保全人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加大对恶意财产保全的防范、处置力度。通过加大对财产保全必要性、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置换担保、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方法、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限制和防范恶意财产保全的发生。对经认定构成恶意财产保全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依法审慎规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进一步规范保全标的物的保全顺序,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依法保障被保全人对保全标的物的使用、处分的权利。慎重冻结被保全人的基本账户,禁止超标的、超范围保全、选择性保全,加大对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履行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四是畅通财产保全救济渠道。重申了不服驳回申请裁定、保全裁定以及保全行为异议、保全标的异议的救济渠道,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解除保全裁定、保全措施,要及时审查,及时处理,切实解决解除、变更保全不及时问题。对恶意利用财产保全措施,干扰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经营活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保全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五是进一步健全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完善财产保全和解机制,建立财产保全工作预判预警机制、重点案件排查机制、财产保全大要案报告机制。关注辖区内因宏观政策调整对财产保全工作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准确判断,总结经验,提高对各类敏感、复杂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切实做好对苗头性问题的防范与应对。对群体性保全案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以便有效监测、防范、应对和化解。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北京二中院创出北京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单笔16亿余元最高金额纪录
2019年2月3日,二中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以16亿余元的价格拍卖成交了北京某五星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据悉,该股权的成交创造了北京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成交的单笔最高金额纪录。
北京某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某刑事执行案件中需要处置的非法所得财产之一,为一家五星级酒店,公司核心资产为该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其中房屋总建筑面积50068.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07.06平方米。案件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二中院就启动了评估工作,但因对该股权的执行标的、执行范围等存在争议,评估工作一直未能有效推进,直至2018年9月底相关争议得以解决。评估公司亦于2018年11月8日做出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61064.566232万元。
2018年11月22日,二中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前的招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起拍价的相关规定,二中院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定为112745.196362万元。由于此次拍卖被匿名举报存在串标、围标、毁标等严重影响拍卖公平公正等行为,经研究决定,二中院依法暂缓了该次拍卖,并就举报涉及的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及处理。
2019年1月2日,二中院依法重新启动了该股权的拍卖,对起拍价和保证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最终两名意向竞买人于2019年2月3日9时54分开始展开了公平公开的竞价,最终在经过29次出价后,由竞买人北京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161758.1096万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
(来源:北京法院网)
4. “人民币”还不了“美元”债?外汇管理规定岂是逃债借口!
因转让名下的注册在开曼群岛一家境外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方某外国投资公司AGLP(以下简称AGLP)与受让方乔某发生股权出让协议纠纷,实质为境内个人资本项目境外直接投资纠纷。
本案执行标的为1721万美元及其他费用,2018年5月10日上海二中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5月14日向乔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AGLP支付股权转让款1721万美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公证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乔某并未就股权转让提起反诉,在执行立案后,又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其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付款币种为美元,而其名下无美金存款,且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定,外汇是限制流出境外的,本案《股权出让协议》在事实和法律上履行不能,涉案仲裁裁决客观上也执行不能。
对于乔某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上海二中院依法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裁定予以驳回,随后对乔某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乔某再次提出上述申请,认为基于外汇管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履行本案系争《股权出让协议》和裁决书前,必须办理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而他受让境外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的范围内,无法办理登记和购汇手续,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客观执行不能,请求上海二中院依法终结执行仲裁裁决。
上海二中院就此回复乔某,本案的仲裁裁决及驳回撤裁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告知其本院可以依法执行其名下的美元或人民币等其他等值币种,还可以执行其名下其它有价值的财产。
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和购汇的批准、核准、登记手续及相关的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经合议一致讨论,认为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乔某的人民币资产。通过强制冻结扣划乔某的银行账户、冻结并抛售其名下全部股票、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置变现查封的车辆,本案执行到案款133余万人民币。执行款到账后,承办法官向银行送达了生效法律文书,由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成功将该笔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的境外账户。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5. 浙江高院执结一起超17亿元标的额案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绿城房地产集团发放了最后一笔执行款2502.5万元。至此,这起总标的额近17.3亿元的执行案件成功执结。
2011年1月20日,绿城房地产集团与温州两家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温州绿城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为2亿元,已全部实缴到位。其中,绿城房地产集团实缴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为支持温州绿城公司正常开发经营,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绿城房地产集团数十次提供借款供被告温州绿城使用,累计27亿余元。后温州绿城返还借款部分,尚余借款本金17亿余元未归还,多次催款未果,为此成诉。2017年3月23日,浙江高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温州绿城分三次返还借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浙江高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绿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除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外,此案中,被执行人名下26套房产怎么处置是老大难问题。
“这些房子权属是否清晰、有没有抵押、有没有租赁?抵押和租赁是否依法受保护?”带着这些问题,承办法官一次次前往温州实地调查、走访后,制定执行拍卖方案。为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分三批次公开拍卖房产,共计拍卖所得1.2亿余元。
每执行到位一笔执行款,浙江高院就及时为申请人发放执行款;每次执行情况,都为申请人解释到位。此案进出款达300多笔,为申请人发放14.5亿余元。
日前,绿城房地产集团提交书面报告,因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表示放弃剩余部分权利。至此,该案执结完毕。
(来源:人民法院报)
6. 瓯海法院网拍300只生猪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分别以15.8万、24.7万成功拍出120只和180只生猪。
据了解,苍南县某养殖场因经济纠纷被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被判决应支付本金16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养殖场未能按时履行,被申请强制执行。
经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均已抵押给银行,但通过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大量生猪在养殖,遂立即前往养殖场对生猪采取保全措施。
2018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当场履行30万元,并约定余款按月分期支付,申请人则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养殖场内生猪的保全。
然而,被执行人次月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养殖场负责人面对困境也是一筹莫展,称养殖场内所有生猪总价值近1000万元,但大猪一下子卖不了太多,小猪还要养,种猪更是不能卖,暂时也没有能力履行全部欠款……
经办法官经过调查协调,决定“放小猪卖大猪”。而为了赶在春节前本地人晒腊肉、备猪肉年货、猪肉需求量大的有利时机,法院快速查封,快速启动评估,并于2018年12月27日对养殖场内存栏7号、9号等已成品的商品猪先进行网上司法拍卖挂拍,对保育猪、小猪、母猪、公猪均先不作处置,让养殖场有喘息的机会。
在开拍前,法院还在微信公众号上推文广而告之。开拍当天,吸引了2295人围观,并最终以共计人民币40.5万元成交300只生猪。
据悉,在拍卖期间,被执行人又主动偿还了60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北京嘉润(上海)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魏敏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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