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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最新法院执行动态 (2018年11月第1期)

发布时间:2018-11-23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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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冒充“老外”获刑

3. 主人拖欠寄养费,小柴犬被拍卖引起网友围观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个亮点问题


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月24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来源:中国法院网 )
 
2. 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冒充“老外”获刑

商人沈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被限制高消费。一次外出活动中,沈某认识了移民中介蒋某(已另案处理)。蒋某称可以为沈某办理“缅甸护照”,能让他以外国人的身份在国内出行自如,这样就可以不受限高令的影响了。两人一拍即合,沈某支付蒋某32万元作为办理护照的费用。

2017年1月至次年4月,沈某在蒋某的安排下,除第一次从便道偷渡出境外,前后共5次使用假护照出入国(边)境,并且还以缅甸籍员工名义,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就业居留许可等。2018年5月,沈某接到警方电话后至上海市公安局投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有出入境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签证申请资料、缅甸护照等物证、书证,涉案人蒋某、王某及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沈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上述从宽处罚情节,上海一中院遂作出判决,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该男子未提起上诉。

本案中失信被执行人为躲避限高令,办理假的外国护照多次出入国(边)境,触犯刑法,最终付出代价。法官提醒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免造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更不能采用办理假护照这种触犯刑律的办法以图侥幸。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3. 主人拖欠寄养费,小柴犬被拍卖引起网友围观
 
日前,一只名叫登登的小柴犬作为拍卖品出现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引起网友围观,一夜骤成“网红”。北京晨报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登登被原主人寄养在一家宠物中心内近4年,拖欠寄养费和狗粮费,狗主人也一直联系不到,便走了司法拍卖程序。

因为它出现在一个拍卖平台上,成为唯一一个活的拍品。拍卖网站上显示,该柴犬是10月25日由朝阳法院登出,根据北京市朝阳法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活动将于11月10日10时至11月11日10时止。此次拍卖起拍价500元,保证金50元,增价幅度10元。

记者看到,短短两天时间,就有1415人报名参与拍卖,150018人次围观。不少网友直呼登登好可爱,想抱它回家,并在朋友圈转发“为狗狗寻找家”的活动,底下网友纷纷写下“登登萌爆炸了,心动不如行动”、“不要跟我抢”、“试问谁不想要”等留言。

但也有网友好奇登登怎么就成了一件拍品。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获悉,只因登登的主人拖欠某宠物寄养中心寄养费和伙食费,宠物寄养中心不得已将其主人诉至法院,才引发了这次拍卖。

朝阳法院执行法官张伟表示,拍卖犬只不是执行中经常采取的执行行为,但此案因其特殊性,如不拍卖犬只,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且对犬只的生活也会造成影响。关于登登的起拍价格,张伟法官称,拍卖处置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询价等方式。因本案拍卖标的的性质特别,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出于方便快捷且节省当事人的成本考虑,法院采取了定向询价,征询相关宠物机构,并根据犬只的品种、年龄、身体状况制定了该起拍价格。

据了解,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将带买受人到登登的寄养地进行现场交付,届时会让饲养人员将登登的生活情况、日常喜好等详细告知买受人,以便新主人更好地照顾登登。同时,拍卖的价款将用于执行判决,支付肖某拖欠的寄养费和狗粮费。
    拍卖启动后,远在海外的肖先生,也因此从国内朋友处听到了“登登”被拍卖的消息,于是主动联系了朝阳法院。对于拖欠的寄养费、狗粮费,他表示愿意清偿。11月1日下午,肖先生将63310元一次性汇入法院执行账户,寄养费、狗粮费已全部结清。

因肖先生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并与寄养中心就“登登”去留达成初步协议,朝阳法院决定依法暂缓对“登登”的司法拍卖。

(来源:北京晨报、中国日报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个亮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参考价规定》)已于2018年9月1日施行。该规定共有35个条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行为。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该司法解释,将《确定参考价规定》的特点整理成“八大亮点”问题。

亮点一: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亮点二:在法定优先的基础上,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

亮点三:借助信息化手段,依靠大数据的优势,创设了网络询价的特殊规则。

亮点四: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内容。

亮点五:在送达的基础上,创设了公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亮点六:新增了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和计付标准。

亮点七: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

亮点八: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询价评估系统。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解决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对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各环节公开性、公正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来源:中国法院报)


北京嘉润(上海)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孙诗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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