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润研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大招:72种追责情形、终身问责制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现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从《办法》规定的内容可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央企违规经营行为将难存“法外之地”
《办法》明确规定了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覆盖了责任追究情形的方方面面,如此一来,对于央企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置均将变得有章可循,难存“法外之地”。
二资产损失认定将严格标准,绝不打“马虎眼”
《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对此,《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数额评定标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办法》对可进行损失判定的主体也进行了规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将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作出认定。如此,由公权力机构及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作出相应评估,无疑增加了对央企违规经营行为损失判定的客观性及准确性。
三违规经营责任落实到人,终身问责后果很严重
《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这样一来,相关责任人就不再能以退休、离职等原因免于相应的处罚及法律制裁,将终身为自己的违规经营行为负责。
《办法》依据不同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性质,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及领导责任三种类型。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通过以上《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决心,我国央企的投资经营活动也必将在愈发标准、规范的道路上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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