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我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律师、武昕律师受邀参加由中广联合会电视版权委员会主办的“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立法与司法问题研讨会”。中广联合会电视版权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制司、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派员出席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派法官出席研讨会,多位知名知识产权学者以及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和来自全国的17家会员台、8家企业会员单位等七十余位会员代表也参加了此次会议,共同研讨广播组织权的相关问题。
本次研讨议题围绕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是否延及互联网展开,我所知产团队近年来有幸代理多例广播组织权维权案例,走在了广播组织权维权的前列。
我所高级合伙人朱晓宇律师作为会议发言人向与会嘉宾介绍了我所知产团队代理的典型广播组织权维权案例,其中包括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1]、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3],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青岛云瑞迅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广播组织权、广播权纠纷[4]等。关于广播组织权是否限于广播组织行使,司法实践中多认定广播组织权可对外许可,被许可人可依据许可进行维权。就广播组织权是否延及互联网,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定论,但多地法院认为广播组织权不延及互联网,其依据多为现行《著作权法》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未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网络环境。
自由讨论环节,朱晓宇律师和与会嘉宾就广播组织权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只有完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制度,才能保护广播组织在节目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投资,才能激发其创造性,实现广播影视业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此次研讨会,参会各方积极发言,建言献策,研讨会最终取得全满成功。
(执笔:武昕)
[1] 参见(2013)海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2016)粤0104民初42726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2013)青知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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