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朱晓宇律师
报道转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19年4月18日 第7版
尊重和保护版权应是法治中国每一位公民的常识和共识
近日,“黑洞、国徽、国旗”图片版权问题引发全社会对图片公司权利基础、经营模式、维权行为等方面大规模的抨击,甚至有声音将其评价为“毒瘤”“流氓”和“黑社会”,导致多家图片平台关停整改。笔者认为,尊重和保护版权应该是每位公民的常识和法治社会的共识。舆论有必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回归理性,并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普及版权知识,倡导全民尊重和保护版权,维护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国际形象。笔者作为版权律师,分享如下观点,期待对消除公众误解有所帮助:
01
版权客体:
区别图片和图片拍摄的对象
当前公众对该事件最主要的误解在于,没有区分图片公司经营版权的客体是图片而非图片拍摄或显示的对象(例如,肖像、楼宇、标识等)。图片公司经摄影师或制图者许可对图片享有版权,不等于对图片中拍摄或显示的对象享有版权。如果使用图片涉及被拍摄对象权益,需另行获得被拍摄对象的授权。
例如,公众欲使用一张拍摄角度新奇、画面精美的建筑物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便可去图片网站上甄选并购买摄影作品版权(依法合理使用情形除外)。但是,要将该摄影作品用于电话卡、广告牌或产品包装,则另需向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获得建筑作品使用许可。就此不难理解,“国徽”和“国徽的照片”是不同的权利客体。依据国徽法使用国徽和依据版权法使用含国徽的摄影作品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任何单位、个人在符合国旗法、国徽法的场合使用国旗、国徽摄影作品时,使用网上搜索获得最清晰靓丽由专业摄影师拍摄的照片,而不使用自己在政府大楼门前用手机拍的照片,显然是对品质较好摄影作品的甄选使用,而不是对拍摄对象的选择。摄影作品不会因其拍摄对象是国徽,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例如,企业为制作宣传册拍证书、奖状,往往聘请专业摄影师使用专业设备拍摄,拍摄出的照片还可能需后期加工修饰,其效果显然与自行手机拍摄的照片视觉感受上差别巨大。针对同一拍摄对象拍摄出品质和效果不同的照片,也说明了拍摄对象和照片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同理,再考虑单纯的国旗矢量图(非摄影师拍摄而是电脑制作的可以无限放大的矢量图),图片公司并非主张对国旗本身享有版权,而是向用户提供可以满足合法场景使用需求的图片服务。例如,政府机关公务活动或广播电视台组织的大型演出需要巨幅国旗背景喷绘,此情况下,绝非自行拍摄一幅国旗照片或通过网络随便下载的低分辨率图片可以满足,用图单位从图片公司购买此类图片素材直接使用是比较便捷和经济的。如果图片公司不能提供此类素材,或者此类图片素材因免费而无人制作,可以想象由此带来的不便和更高的成本。
按现有舆论的逻辑延伸,就国家两会和国庆阅兵等国家大型政治活动,新华社的照片、央视的视频都不应该主张版权。但媒体和公众应认识到,版权人依法享有版权和愿意以促进作品广泛传播为目的免费许可是两回事,拍摄对象的性质并不影响摄影作品等的版权属性
02
版权管理:
图片公司经授权开展图片经营不属于集体管理活动
依据著作权法,作者就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四项不可转让、许可的人身权利,还享有复制、发行、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可以转让、许可的财产权利。就财产权利,作者有权向他人转让或许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许可、收费、向权利人转付许可费、维权活动。由此可知,为权利人利益依法登记设立的社团从事法律规定的活动才是集体管理,其他机构即便从事类似业务,其行为也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但这不意味着其他机构无权从事类似业务,而是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亦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实践中,国内外存在大量专门从事电影、电视剧、音乐、文学作品等引进、发行的单位,其业务大都覆盖许可、收费、分账、维权等活动。如图片公司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逻辑成立,上述公司也将落入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范畴,都可能因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明显有悖版权保护初衷,更与我国当前鼓励创作、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相冲突。
朱晓宇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03
版权维权:
依法维权有据,瑕疵风险自担
在国家大力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下,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权,应是全民共识。权利人或取得权利人许可的单位(包括图片公司)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真实可信,即可依法保护;相反,如果权属证据不清、侵权证据不足,则要承担败诉风险。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非保护过度,而是保护不足。由于单案维权所付出的成本和精力过大,大部分作者(摄影师、作家、音乐人等)难以负担,往往将作品许可给经验丰富的运营公司进行开发和保护,进而专注于创作。目前图片公司(尤其是汇集了大量优质图片资源并有丰富维权经验的图片公司)的运营效益,明显优于作者自行开发利用。同时,也利于对图片有大量使用需求的单位(例如广播电视媒体及其两微一端)集中采购有保障的图片服务。如果图片公司提供的作品有权利瑕疵,经其许可使用图片的单位遭遇真正权利人维权,使用单位大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图片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图片公司很可能会及时下架权属存在争议的图片,避免后续纠纷,图片库也会逐渐净化。近年来图片公司提起的大量维权诉讼,恰恰反映了我国尚有大量企业随意使用图片,不尊重版权。如果其使用的图片均有合法来源,就不会有图片公司大量的胜诉案例。如果大部分企业都能主动购买图片,图片公司和作者的收入不断增加,许可费标准也可能大幅降低。因此,合法经营的图片公司提供的维权和许可服务,也许是目前最有利于图片作者和图片使用者的商业模式。
在没有深入调查情况下,笔者不排除部分图片公司有个别图片权属不清或存在瑕疵。甚至有不规范的图片公司,以欺骗手段,就其不享有权利的图片主张权利,谋取非法利益。权利人、使用者、被诉侵权人、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图片公司进行监督、处罚或因权利瑕疵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数据支撑、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评价难言妥当。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应当将违法行为诉诸法律,避免舆论审判和运动式执法。更应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将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以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健康、有序、蓬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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