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发改委等2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04号(摘录)
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黔高法办〔2018〕66号
3. 股票转让人突然去世,且看新三板股权过户案如何执结
4.“执转破”也有人情味:欠债企业最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免于破产清算
5. 杭州中院一招“解封转贷”,帮助龙头民企化解危机
6. 余杭法院“妙手”处置烂尾楼盘,执行上亿债权
7. 祁门法院执行再发力:强制扣划理财型保险金
1. 发改委等2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04号(摘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惩戒对象
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实施单位: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财政部)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八)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九)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一)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二)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或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十四)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十六)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作为保险中介业务许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备案的参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及失信企(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 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七)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八)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
(十九)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实施单位:外汇局)
(二十)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二十一)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相关部门)
(二十二)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二十三)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二十四)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二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二十六)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七)在失信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二十八)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
(二十九)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三十)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实施单位:相关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一)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实施单位:中央网信办)
(三十二)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上及时更新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规范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和异议、投诉制度。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积极推动修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黔高法办〔2018〕66号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29日下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3. 股票转让人突然去世,且看新三板股权过户案如何执结
舜能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公司。雷某先后通过《股票转让协议》从舜能公司第八大股东阿龙处受让共计32万股该公司股票,但在雷某还没受让该股票前,阿龙突然因病去世。
雷某生怕阿龙的妻子阿美和儿子小明继承该股票后不愿向其交付,遂将阿美和小明诉至上海普陀法院,要求获得阿龙32万股股票。
法院审理中,雷某和阿美、小明自愿达成调解:阿美、小明配合雷某将阿龙32万股股票过户至雷某名下。后雷某申请执行。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过户,在上海普陀法院执行局不仅是初遇,而且又是在股东去世的情况下执行,难度很大。
执行法官先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详细咨询法院执行新三板股票过户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在互联网上下载了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通过学习,梳理总结了执行新三板股权过户和A股(以下简称普通股)股权过户的三个差别。
➀ 办理地点不同。新三板为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股权过户必须在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而执行普通股股权过户只要在申请执行人所在开户证券公司办理即可。
➁ 执行耗时更长。新三板股权过户办理时间为证券市场交易时间段(9:30-11:30,13:00-15:00),但由于新三板过户业务较为复杂,办理当日14:00后申请办理过户业务,并不能保证100%顺利完成过户,此外,还需保证过户印花税和过户费在当日市场交易时间段内到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账户,才能确保当日执行完成。
➂ 需先行冻结股权。因为拟过户的新三板股权还没被冻结的话,可能面临证券被质押、卖出或被其他执法机关先行冻结等风险,可能导致过户失败。而执行普通股票过户则恰恰相反,必须确保普通股股权没有冻结,如果已冻结需解冻股权。
经查,雷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向上海普陀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协助冻结了阿龙名下股权。11月15日,执行法官赴京执行,为了提升执行成功率,要求申请执行人雷某于执行当日上午9点半共赴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顺利完成了过户手续。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 “执转破”也有人情味:欠债企业最终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免于破产清算
达凡公司是一家高新科技企业,主营通信技术服务与开发等。
2018年上半年始,达凡公司出现经营风波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花语技术公司的货款,被诉至上海虹口法院。
法院审理且判决生效后,经“五查”,达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花语技术公司提出对达凡公司破产申请。
案件移送商事执行庭后,承办法官通过检索,发现债务人达凡公司对外不仅有花语技术公司,还有其余多家债权人。
承办法官通过多方面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达凡公司与多家企业存在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之前经营状况及信誉均为良好。今年以来,因为公司扩张迅速且合作方违约,导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
考虑到达凡公司的经营资质、资产情况、创业艰辛、“弃壳成本”以及股东的真诚态度,承办法官决定由达凡公司与目前涉诉的多名债权人进行沟通与协调。
经努力,达凡公司初步与6位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并在全部债权人参加的听证会议上,将6笔债权摆上桌面,披露债权债务信息和达凡公司经营情况。
听证会议上,部分债权人表示和达凡公司系业务上的合作伙伴,交情较好,并有继续合作的意愿,6位债权人一致同意不愿意申请对达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最终,法院准许花语公司撤回破产申请,一桩债权债务的矛盾得到化解,也给予了达凡公司扭转经营的机会。
之后,达凡公司想方设法履行义务。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履行完花语公司与另一执行案件的债务。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5. 杭州中院一招“解封转贷”,帮助龙头民企化解危机
近年来,杭州市法院受理多起与杭州某涤纶有限公司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该涤纶公司是杭州某集团的重要的子公司,而该集团则是杭州萧山的龙头化纤企业,该涤纶公司与该集团均是当地担保链的重要一环。若该涤纶公司资金链断裂,势必导致连锁反应,萧山区众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而此时,该涤纶公司的银行抵押物土地及房产业已被法院查封。为此,该涤纶公司及其母公司杭州某集团书面报告萧山区委、区政府,请求帮助。
萧山区委、区政府立即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杭州市委政法委、法院,要求给予支持,并承诺牵头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经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解封及再次查封、转贷工作。
在了解案件详情后,杭州中院立即对涉该涤纶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了全市法院的排查。
经核查,对该涤纶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的为萧山法院、西湖法院、下城法院,保全标的共计5.9亿元。
同时,杭州中院第一时间向萧山区有关部门、当事人该涤纶公司及其母公司杭州某集团了解案情及解封转贷的详情,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详尽工作的基础上,杭州中院要求其母公司杭州某集团为其解封转贷提供有效担保,相关方和转贷方银行均出具相应承诺。此后,按照制定的工作预案,在杭州中院的协调下,受理相关案件的基层法院对担保财产予以了查封,再对该涤纶公司案涉的不动产办理转贷的相关手续。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6. 余杭法院“妙手”处置烂尾楼盘,执行上亿债权
杭州市余杭区某集团旗下公司众多,业务范围覆盖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等,属余杭区重点民营企业。
2015年,因投资规模扩大,加之房地产市场低迷,资金链断裂,该集团正在开发的某住宅项目烂尾,导致78户回迁户无法安置。众多债权人诉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00余件,申请执行债权金额达7个多亿,维稳压力较大。
鉴于该集团所涉案件牵涉面广,资产复杂,更涉及烂尾住宅楼盘处置难,余杭法院立即将该案件相关情况向余杭区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将该集团纳入余杭区企业资金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企业名单,并在区级层面专题研究处置方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执行立案后,余杭法院立即查封该集团财产,掌握财产处置权。同时约谈该集团负责人翁某和债权人,听取各方意见,摸清底数,进行执行研判,制定执行方案。并在第一时间收缴翁某护照,限制其出境,要求其至少每月二次到法院汇报案件进展。
一年的时间内,法院共处置包括该集团和翁某个人名下的多处资产,其中包括一座五星级酒店,共处置得款3亿余元。
对于烂尾楼盘处置问题,余杭法院多次与余杭区企业资金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人员召开近十次协调会。最终达成共识,由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四家实力雄厚的企业注入楼盘续建资金,单独成立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全权负责楼盘续建的各项工作。
经各方努力,综合施策,最终该系列案件除14个案件债权人因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外,其余案件均得以执行完毕,债权人的利益得以有效维护。该集团因烂尾项目得以续建,楼盘得以销售,资金得以回笼,企业得以复活。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7. 祁门法院执行再发力:强制扣划理财型保险金
11月13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理财型保险金4万余元,这是该院通过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依法划扣个人“隐形财产”的首例案件。
2017年,汪某与王某等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王某归还汪某借款本金及违约金14万元。因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汪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查找王某其他的财产线索。
为了尽可能的挽回申请权利人损失,祁门县法院充分发挥线下司法查询功能,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多种理财型保险产品,经多次沟通协调,并报请其上级保险公司批复后,成功扣划保险金4万余元。
据了解,案件执行过程中,目前除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京东)、房产、车辆等财产外,已逐步将查控内容扩大到个人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收益等领域,这些都在法院执行查控范围之内。
(来源:安徽法院网)
北京嘉润(上海)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魏敏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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