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劳动关系中,薪资待遇是劳动者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现实中部分企业为减少开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规避劳动法规,其中一种常见的做法就是不按照实际约定的薪资数额来签订劳动合同。笔者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期间,曾遇到劳动者咨询此类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月薪为1万元,但合同中仅记录基本工资5000元,并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且薪资完全以现金形式发放,造成现金薪资与合同中约定的薪资存在差异。这种违法行为使得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或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时,难以证明实际实际薪资,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旨在探讨现金薪酬支付与合同文本之间差异所引发的司法举证难题,并研究劳动者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应如何搜集和构建有效的证据链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例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也遵循民事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鉴于劳动者相较于企业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法律特别规定了企业所掌握的证据,必须由企业提供。若企业未能提供,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平衡劳资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到薪资支付的举证责任,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企业有义务保存包含工资数额、支付时间、领取人姓名及签字的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于处于较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企业应将相关凭证保存期限延长至3年。此外,已撤销的劳社部印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第2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的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在薪资支付凭证的保存和提供方面承担着法定责任,劳动者仅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便有权要求企业出示相关证据以证明工资金额及发放情况。若企业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在上述笔者所接受的咨询案例中,企业对于劳动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着充分的认识。他们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基本工资为5000元,并且劳动者的工资签收单上也一致显示为5000元,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劳动者要求企业提供其实际支付的薪资凭证,企业依然依据合同和签收单辩称不存在额外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未能收集到相应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应得薪资为1万元,最终只能无奈地以5000元为基数,要求企业支付欠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在当前众多企业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劳动合规预防的背景下,劳动者更应深入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并积极地收集相关证据。正如电影《钱学森》中的经典台词所言:“没有剑,和有剑不用,是两回事。”
三、劳动者证据收集指南
劳动者面对深谙劳动法的企业时,单一证据极易被对方合规体系瓦解。因此,必须从入职开始直至离职,全面收集书证、电子证据、人证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下证据收集指南均是针对企业常见的漏洞而设计,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法律上的有效性。
(一)即时固化涉及实际薪资的证据
1、保存入职、离职沟通的记录
企业HR在与劳动者谈薪或离职沟通中通常会涉及真实的薪资标准,如“你的工资为1万元,但公司为了降低税负,对外宣称5000元,合同也按照5000元签,但不会影响你的实际工资发放,你放心吧。”这些记录将成为证明实际薪资的有力证据。劳动者应当妥善保存与HR沟通的录音记录或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的交流记录,以确保涉及薪资、补偿等关键信息的证据链完整无缺。
2、现金发放场景的证据固化
若企业在薪资发放时要求劳动者签署固定格式的薪资签收单(1万元月薪仅显示5000元),劳动者可同步备注:“2025年7月1日,于XX公司财务室领取现金工资10000元(含合同记载5000元及额外补贴5000元)”。若遭拒绝,可用手机拍摄包含财务室标识、签收单内容及现金堆叠画面的视频,并开启手机“水印相机”功能,自动生成时间、地点戳。同时,劳动者应将视频文件及时上传至云端存储,并截图保存上传记录,有条件的可进行区块链存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
(二)借助行业惯例与工作量佐证实际薪资合理性
1、市场行情举证
劳动者可利用智联招聘、Boss直聘等平台搜集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岗位的薪资水平报告,甚至能够通过招聘平台查看到本企业针对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以此作为合同中记载的工资显著低于市场及公司标准的证据。例如,某互联网公司前端开发岗位的合同工资为5000元,但同期的招聘信息显示行业平均薪资为1.2万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参考行业报告,认定实际工资差异存在不合理之处。
2、工作量对价证明
劳动者应详细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和时长,形成工作日志,并附上项目成果,证明以合同工资无法匹配实际劳动付出。通过比对同岗位的工作量与薪资,进一步佐证合同记载薪资的不合理性。
(三)采集同事证言
鉴于企业通常不会仅对单一劳动者进行现金支付薪酬,其他同事亦可能遭遇相似状况。劳动者应向其他同事阐明企业此做法对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不利影响,并邀请他们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以共同维护劳动者的集体权益。
(四)通过行政程序调取自身无法获取的证据
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可采取劳动者难以实施之方法,核查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税款。劳动者可以“企业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为理由,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部门有权强制获取企业工资表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实际数据。一旦发现企业申报之税基与实际发放之工资不符,税务机关将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该文件可作为劳动者仲裁或诉讼的直接证据。
四、结语
现金薪资的发放与合同文本的差异之争,本质是企业利益与法治基础的博弈。当企业以“合规设计”模糊真实劳动对价时,劳动者的证据意识不仅是维权工具,更是捍卫法治基石的具体实践。每一份证据链的构建都在推动劳动关系向“实质正义”演进,唯有以证据为刃、以法律为盾,方能筑牢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社会根基,让劳动价值在法治阳光下得到真正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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