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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 | 浅谈别除权在开发商破产时的行使

发布时间:2022-11-22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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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法理论中,“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现以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在开发商破产或重整程序中运用别除权争取债权全部清偿的流程为例加以说明。

一、施工企业别除权的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就其所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其优先顺位优于该工程建筑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提示:但该优先受偿权应在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且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权。

1、《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把握的要点。
1、律师应尽早联系受理开发商破产或重整申请的法院,向法院查询其依法选定的破产管理人信息,并向破产管理人索取债权申报文件格式。现在司法公开工作做的比较到位,通过全国破产重整网https://pccz.court.gov.cn基本可以方便查询到每件破产重组案件的进程及相关公告。
2、律师为施工企业填写债权申报文件、应同时附上相关证据,如: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洽商函件、分步施工确认单、工程量确认单、工程价款明细、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律师代理施工企业在申报债权时,要特别注明“该债权享有标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优先受偿权”。提交债权申报文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如现场提交,应请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书面签收;如通过邮件等电子方式提交,应发送到管理人公告确认的收取邮箱或者其他官方电子数据收集路径,并留存好发送记录。

三、律师在破产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后应立即代理施工企业提起诉讼。
破产管理人收到施工企业债权申报文件后,可以做出确认债权或不确认债权两种决定,无论哪种,依法依规均应通知申报债权的施工企业或者代理律师。
从实践中看,管理人对于开发商已经签署了工程结算协议的项目、及在施工合同中价款包死并且已经完工并验收的工程,较容易直接确认债权;而对于未完工或未结算的情况则倾向于拒绝直接认定,要求施工企业通过诉讼确认债权金额。
如律师代理施工企业申报债权后接到管理人拒绝确认的函件,或者向管理人催告后迟迟未收到管理人关于是否确认的通知,则律师应该立即代理施工企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相关款项、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与常规施工合同诉讼无差异),但在诉讼请求中也要特别写明“要求对标的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只要及时提起诉讼并按前文所述提出了别除权,就不必担心因诉讼期较长而错过破产财产分配。
有些施工企业因担心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诉讼时间漫长(特别是遇到需要工程量鉴定的情况)而不愿启动诉讼,律师应及时向其释明:此种担心大可不必,破产重组程序同样漫长,尤其是走到对在建工程进行司法拍卖那一步的程序就更漫长;况且因案件亦由处理开发商破产的法院审理(破产法院集中管辖),法院通常会对诉讼中的施工企业持有的未决债权做出安排。企业安心诉讼、慢慢等待即可。

相关人员
  • 张立

    北京

    权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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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申请、债权申报及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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