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官网!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嘉润研究 |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及职务风险规定整理

发布时间:2022-10-18信息来源:

1.png


    实践中,作为律师我们经常会被问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责任有哪些,因担此职务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又有哪些,为此,我们简单地梳理了相关主要的法律规定,整理出十一项与法定代表人有关的要求、限制或责任风险。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法律规定的体系较为庞大,法定代表人作为国有企业的代表,将依据《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及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与管理责任等,故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下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在此未展开论述。具体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定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原则上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关于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规定
虽然在实践中通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等文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只有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权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28条: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155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三、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疫情防控责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当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为本公司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上述规定中未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明确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五、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将产生赔偿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六、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如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并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风险
当企业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限制消费令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八、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
法律依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九、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兼职限制
根据现有主要规定整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兼职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其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国企法定代表人兼职责任应当适用于国企领导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领导职务。其他单位的范围包括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
2、不得擅自领取兼职的薪酬、奖金及其他收入等;
3、兼职数量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得超过2届;
4、按年度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的情况;
5、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的情形更加复杂一些,在兼职数量等方面更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下述法律规定索引。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任职企业所属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未经同意,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三十五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除经市国资委批准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任何收入,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等任何报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限界限为70周岁。
八、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金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十、关于公司破产及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
通过各类规定的整理,在破产及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如下:
1、当公司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存在产生赔偿责任的风险;
2、法定代表人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将对法定代表人产生赔偿责任的风险;
3公司未成立清算组的,原法定代表人需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十一、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后期任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担任过破产企业、因违法而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则存在之后无法担任其他公司高管及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因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因此如存在上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时,不得担任企业董监高,也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
  • 李晶晶

    北京

    权益合伙人

    专业领域

    • 国有企业法律业务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法律业务
    • 科技与创新业务
    • 大健康业务
    • 诉讼仲裁业务

    李晶晶

    权益合伙人

  • 皮艳霞

    北京

    权益合伙人

    专业领域

    • 大中型国企业务
    • 政府与事业单位业务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
    • 诉讼仲裁业务
    • 科技与创新业务

    皮艳霞

    权益合伙人